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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10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 (2010年4月28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