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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两份有关出口商品海关审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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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进出口商会:

  鉴于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制度已不再实施,现予废止原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先后于1997年1月6日、2002年3月29日发布的2份文件:《关于印发出口商品海关审价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综函字第21号),《关于调整出口商品海关审价目录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2〕1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两份有关出口商品海关审价文件的通知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商法发〔2010〕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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