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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12-12-1 《“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及其他品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常正国 2012年11月5日 “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及其他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定西马铃薯产业发展,维护和提高“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及其他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注册人、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西马铃薯”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及其他品牌的使用,扶持和发展马铃薯的生产、经营。 第四条 各级工商、商务、农业、质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护“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及其他品牌,并负责使用的监督。 第二章 商标使用 第五条 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是“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对“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享有专用权和使用许可权。 第六条 “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适用于“鲜土豆、马铃薯商品”。 第七条 马铃薯产品经营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使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 (一)生产地域范围为定西市行政辖区内; (二)商品必须达到“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所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在种植过程中,按马铃薯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生产。 第八条 申请使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需经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审核许可。申请使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向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提出申请,递交《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 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15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一)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符合“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内容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用期限、使用费用、违约责任等; (二)申请领取《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准用证》; (三)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的,依照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在申请“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时的承诺,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应当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 “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使用期限采用合同约定,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十三条 使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使用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 (二)使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进行产品经销和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四)优先享受市、县(区)政府有关马铃薯产业的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使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使用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二)接受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对商标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严禁向定西市行政辖区以外和商品品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企业及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标识。 第十五条 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与“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定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六条 “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者之间禁止不正当竞争活动。 第三章 商标管理 第十七条 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负责“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的管理,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负责《“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实施; (二)负责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三)负责对使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四)负责对使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 (五)维护“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专用权不受侵害; (六)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的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八条 “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者,应当支持和协助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的管理工作,并有义务举报和制止对“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的侵权、假冒行为。 第四章 商标保护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商务、农业、质监等部门根据职能共同负责 “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及其他品牌的保护和监督使用。工商、商务部门具体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质监部门具体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对未经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许可,擅自在商品上使用 “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或者相同及近似商标的,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准用证》,收回已领取的中国国家地理证明商标标识,不允许其产品包装使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及其他品牌保护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马铃薯“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品牌注册人、持有人享有专用权和使用许可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及其他品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及其他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令2012年第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