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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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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12-9-1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13日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促进我区招投标活动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按照国家统一布署,自治区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完善了招投标监督机制,实现了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严格规范了招投标行为,促进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为保证工程质量、节约建设资金、预防腐败问题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自治区在深入开展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各类招投标活动在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抽取专家、开标、评标、定标、中标结果公示等多个环节,存在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招标人行为不规范,评标专家评审行为不公正,投标人为中标不择手段缺失诚信,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等问题比较突出,破坏了招投标活动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影响和扰乱了我区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条例》的颁布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了针对性的制度安排,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工作事关我区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事关我区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事关我区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做好《条例》贯彻和落实工作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一)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和学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通过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积极营造舆论氛围,促使社会各界关注了解《条例》,为《条例》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结合近年来在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认真组织学习,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加强对《条例》的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要加大培养招投标专业队伍的培养力度,将招投标法规的学习培训列入相关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不断提高招投标监管和服务水平。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采取自治区集中培训和分片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将会同自治区监察厅、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在今年下半年面向全疆适时开展集中培训,邀请参加国家《条例》骨干培训人员、具有招投标实践经验的有关专家进行授课。培训对象应包括各级政府招投标监管、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投资管理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各企事业单位从事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有关人员;专门从事招标代理、咨询、法律服务等从业人员,以及评标专家等。

自治区建设、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等相关行业部门要负责组织本系统人员的培训;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负责本地区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培训。

培训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

三、做好招投标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凡涉及到招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梳理后,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

(二)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三)清理内容。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的、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违反《条例》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

(四)时间安排。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将本部门、本地区的清理意见汇总后,于2012年12月20日前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监察厅。需要修改、废止以及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五)巩固成果。为切实维护招标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各有关部门出台招标投标政策规定时,需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的意见,确保所制定的招标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招标投标政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招投标配套管理制度

(一)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招投标操作模式和监管方式,积极探索电子招标制度,努力提升招投标科学化水平。各地依托新疆信息网建立电子招标系统,逐步实现招标投标网上报名、网上下载、网上质疑、网上答疑、网上发售招标文件、电子评标及网上异地评标等招投标全过程网上运行。

(二)贯彻落实国家招投标标准化文件的实施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招投标人严格按照国家已颁布实施的招投标标准文件及相关要求编制招投标文件,积极做好贯彻实施以及跟踪反馈工作。各地在推广使用招投标标准文件示范文本时,应加强调研,不断完善,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文本质量。

(三)完善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牵头组建全疆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专业分类标准,抓紧完善和规范自治区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和数据库建设,研究制定明确专家抽取方式、入库专家管理、专家的权利义务、奖惩办法等各项相关配套制度及管理办法。

(四)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招投标信用制度、信用信息的范围、评价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健全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

(五)健全和完善自治区招投标配套制度体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根据《条例》要求,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监察厅等相关部门结合全疆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配套规定,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招标投标配套制度体系。

五、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落实具体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做好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全疆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具体实施工作,对需要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协同有序推进。

(三)加强检查,扎实推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厅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部门和监察机关,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厅
新政办发〔2012〕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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