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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12-11-28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大力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消防安全服务均等化,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还很不平衡,乡镇农村消防专业力量普遍不足,工作基础薄弱,保障机制不健全。为全面构筑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筑牢火灾防控第一道防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立足省情,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发展,逐步形成以公安现役消防力量为主体,以政府专职消防队为重点,以志愿消防队伍为补充,覆盖全省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目标任务 (一)队伍性质。本意见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政府批准建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以政府财政保障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化、职业化消防队伍,是覆盖我省城乡的重要消防力量。新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用工性质为全员劳动合同聘用制。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消防工作的需求,依照《消防法》和《劳动合同法》,因地制宜,努力构建职业化政府专职消防力量体系。 (二)管理体制。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开招录。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乡镇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管理。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受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 (三)建设范围。下列未建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是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二是建成区面积超过4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4万人以上的乡镇;三是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四是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五是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四)建设标准。政府专职消防队应纳入城镇体系规划、乡镇规划及消防专项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已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现役消防队员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人员配备标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作为补充力量。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参照《乡镇消防队标准》,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十二五”期间,各地每年要按照不少于建设任务20%的进度,稳步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到2015年底前,初步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 (五)招收数量。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十二五”期间,各地要按照公安部下达的指标和省公安消防部门分解的目标任务,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确保县(市、区)消防队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达到规定的人员配备标准;通过招收适量消防文员协助从事火灾预防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等。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结合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工作需求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经费,并建立与政府专职消防队发展相配套的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省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文件精神,及时修订《安徽省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标准》。 (二)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各地要发挥工资分配激励作用,建立绩效考勤、特岗补贴、出警补贴机制,确保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水平与其危险性高、24小时执勤的职业特点相适应。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各地要参照公安现役消防员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三)伤残抚恤待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按程序评定,并落实各项政策。 (四)激励机制。对在防火、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各级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纳入公安消防队伍评优评奖范围。各地要引导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地方劳动模范评选,组织开展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技能竞赛。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将消防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定级、晋级、任职、续聘,以及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的主要依据。 (五)组织建设。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乡镇政府,应当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党、团组织,发展优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合法权益。 (六)转岗离职。积极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离队再就业工作,鼓励和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对于具有相应消防职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领导,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逐步增加投入,制定促进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具体措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明确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职责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推动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健康持续发展。 (二)建立考核制度。各级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考评范围;各相关部门要对本单位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职责和相关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三)严格落实奖惩。各级政府要制定奖惩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工作的落实。对未按期完成组建任务、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公安部、监察部、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四)规范队伍管理。省公安厅要制订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细则,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培训、执勤、训练、考评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建立规范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学习、工作、生活和训练执勤秩序。 2012年11月28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皖政办秘〔2012〕1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