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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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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中央关于卫生计生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的精神,现就切实做好地方综合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精神,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和职能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各地在机构改革中要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能力,有效整合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资源,优化结构,健全网络,强化对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综合监督,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二、综合监督执法工作主要任务

综合监督执法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综合监督科(处)应当做好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政策制定、规划计划制定、考核评估、队伍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整合下设的监督执法机构和人员,组建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以下统称综合监督执法局),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集中行使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等综合监督执法职权的执行机构。

(一)省级综合监督执法局应当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实施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2.对下级的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开展卫生计生专项整治;

4.查处行政区域内大案要案,参与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

5.执行国家卫生计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计生监督抽检;

6.开展执法稽查,对下级综合监督执法局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查;

7.实施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监督人员的资格考试和审定工作;

8.实施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监督人员培训;

9.实施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上报;

10.实施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11.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食品安全、中医药监督等相关工作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二)设区的市级、县级综合监督执法局整合现有卫生、计生执法力量,充实人员,负责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日常监督工作,应当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实施卫生计生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2.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3.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4.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6.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做好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

7.对派出机构进行管理,对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业务指导;

8.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9.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10.开展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11.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食品安全、中医药监督等相关工作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要做好行政区域内的计生管理、服务、监督执法和卫生监督等工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接受县级综合监督执法局和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业务指导。

(四)由村(居)计生专干兼任村(居)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员,做好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按照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以及加强监督体系建设的相关文件要求,解决好综合监督执法局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问题,切实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

(二)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基层为重点,有效整合卫生计生两个系统的监督资源,优势互补,强基固本,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理顺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改善监督条件和手段,提高综合监督效率。

(三)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局要严格按照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后新职责的要求,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卫生计生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12月17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监督发〔20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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