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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兰州市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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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13-7-3

【阅读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落实十二五医改工作任务,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包括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能力和医疗技术服务水平,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就医负担,逐步实现90%的病人留在县内的目标,结合“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和2013年市政府“百名医师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工程”为民实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兰州市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是指在兰二级以上医院(包括市属专科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结成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协作关系,解决基层医疗机构管理能力较弱,人才短缺,服务能力低下和医疗水平不高的问题。通过对口支援,争取受援县级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水平,成为县域内医疗技术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机构管理、专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明显提高。

第三条 在兰三级医院应当与2所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院(市属专科医院)应当与1所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对口支援协作关系。对口支援暂定为3年一个周期。

第四条 对口支援帮扶对象,以全市服务能力较低、未达到二级以上的县级医院,贫困乡镇卫生院和服务能力薄弱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重点,逐步扩展到其它基层医疗机构。

第五条 对口支援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体现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不增加受援县区和受援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

第六条 对口支援要紧密结合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等工作,加大对中医专科的扶持,研究推广中医、民族医适宜诊疗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卫生中的作用。

第二章 行政部门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对口支援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卫生局制定对口支援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协调、部署全市的对口支援工作。

市卫生局医政处总体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协调管理、信息报送和年度考核评估。负责对支援医院工作的监督落实。

市卫生局人事处负责2013年市政府事实“百名医师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工程”的考核评估。

市卫生局规财处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市卫生局农卫处负责受援乡镇卫生院的日常考核和评估。

市卫生局社卫处负责受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日常考核和评估。

市卫生局中医处负责受援中医医院的日常考核和评估。对开展的中医药新技术、新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各县区卫生局负责制定本县区对口支援工作计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市卫生局协调支援受援双方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负责本县区对口支援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市、县区卫生局应成立对口支援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开展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工作。

第九条 市、县区卫生局应将对口支援工作纳入支援医院和受援医疗机构年度卫生目标管理责任书。在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工作中,要将支援医院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情况作为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条 市、县区卫生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的医务人员,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 对口支援工作经费,主要有国家“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经费和市、县区财政专项划拨等经费支付。

第三章 城乡医院职责与任务

第十二条 对口支援双方要明确对口支援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明确年度和中长期目标、任务内容、支援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签订对口支援协议书并切实履行。

第十三条 支援医院应当根据受援医院的实际,针对当地群众的需求,帮助受援医院建设一批特色和重点科室,培养一批骨干和学科带头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支援医院应当选派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 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主要采取医务人员定期到受援医疗机构驻点或定期坐诊,也可采取技术包干、整体托管和建立医疗联合体等方式。所选专业以医疗为主,兼顾护理、医技、管理和其他方面。

第十五条 派驻医务人员的专业、数量和时间,由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确定。在确保支援工作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医务人员可定期分批轮换,但每批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六条 支援医院可以采取选派医务人员驻点进行业务指导、医院管理,免费接收进修、师带徒,对受援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顶岗等形式开展支援,也可予以资金支持,加强受援医疗机构的硬件建设,改善就医环境。

第十七条 支援医院负责派驻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确保其福利、岗位、职务不变。

第十八条 支援医院应当把派驻医务人员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应当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受援医院要有计划地选派医德医风好、业务素质高的年轻医务人员,到支援医院进行为期半年以上的进修和顶岗学习,支援医院应当积极支持。

第二十条 受援医院要根据工作需要,为对口支援创造必要的支撑条件。妥善安排派驻医务人员的工作与生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受援医院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新技术、新业务和技术包干、整体托管、建立医联体的信息要以专报上报。

第四章 医务人员职责与任务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所在医院的安排,参加对口支援工作。城市医院医师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必须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

第二十三条 派驻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指导受援医院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的诊治水平;组织开展查房、会诊、手术示范、病例讨论、专题讲座、技术培训,帮助提高人员素质;参加巡回医疗、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帮助受援医院完善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和改进管理。

第二十四条 派驻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帮助受援医院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拓展服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受援医院派往支援医院进修和培训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要求,认真完成进修和培训任务。

第二十六条 派驻医务人员要自觉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受援医院的管理,遵守受援医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收取受援医院发放的奖金、津贴等任何费用。

第五章 考核评估奖惩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局总体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绩效考核和评估,定期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建立考核结果月通报制度。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纳入县区和市属医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督导检查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医师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受援医院负责派驻医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支援医院,并在其支援工作结束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按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审核,纳入其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在国家、省市项目工作上给予倾斜。对在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已安排对口支援医院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由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不得参加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

第三十二条 因受援方原因未能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受援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援医院以对口支援为由,擅自开展未被核准的诊疗项目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的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中医务人员为医师的,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廉洁行医制度的派驻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受援医院应当给予相应协助。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等违纪的行为,应当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支援医院、受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万名医师支农卫生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完)

兰州市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卫医发〔2013〕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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