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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已于2013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7月2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