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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13-8-19 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我市将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参保的用人单位与个人的查询经办业务 (一)查询的渠道 1.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查询。 2.自行操作使用安装在社保经(代)办机构服务区的自助终端进行查询。 3.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www.bjrbj.gov.cn/)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下载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公务查询申请表》。 四、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社保经(代)办机构不得为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关行政、司法等部门及其他单位开具非制式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 五、社保经(代)办机构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经办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业务的工作人员一律要签订《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密协议》,并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进行处理。 六、在具体经办业务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业务流程与要求认真办理相关业务,不得违规操作。 七、对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其他单位及参保的个人委托他人查询所提交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安排专人定期按照档案保管的要求装订成册后妥善保管。对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及其他单位提出的查询申请要建立与完善登记备案制度。 八、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获取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信息,以保证信息的安全;有关行政、司法部门等和其他单位依法获取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应用于约定的用途,不得将其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如有违反,将依法进行处理。 九、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社保经(代)办机构应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辖区的情况,对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十一、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单位登记信息》 2.《职工登记信息》 3.《灵活就业人员登记信息》 4.《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5.《单位缴费信息》 6.《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7.《参保人员补缴信息》 8.《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制式语音查询内容》 9.《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 10.《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公务查询申请表》 1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公务查询结果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3年8月19日 关于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3〕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