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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转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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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强化VOCs排放控制与治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18年1月我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VOCs的监管与监测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充分认识VOCs监测工作的重要性,一是结合当地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和VOCs排放源的种类、分布及产排污特点,对VOCs排污单位进行排查筛选,确定了上海市VOCs排污单位名录;二是加强组织实施,在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前提下,根据市、区两级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市环境保护局总量处、办公室、监测中心、监察总队共同参与、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和区环境保护局属地监管的工作原则;三是明确工作时间节点,建立按季度定期调度机制;四是建立保障机制,在保障VOCs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基础上,同时将各区VOCs监测人员培训一并纳入年度监测工作计划;五是探索建立园区VOCs监控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

  现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沪环保总〔2018〕1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学习借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充分认识VOCs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的原则,加快推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

  二、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通知》时间要求,加快开展VOCs排污单位排查筛选工作,形成VOCs排污单位名录,有序推进VOCs监测工作,并及时上报检查监测报告。

  三、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保障VOCs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组织开展VOCs监测人员培训,鼓励各地开拓创新,探索排污单位VOCs检查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的地方标准方法。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 马光军

  电话:(010)66556810

  传真:(010)66556825

  邮箱:wuranyuan@mep.gov.cn

  附件: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5月21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关于转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环办转发函[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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