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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司法部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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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现就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司法鉴定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是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的需要。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要求正确把握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总体谋划和久久为功、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自我发展和协同发展的关系,坚持共抓大保护,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长江经济带11省市,生态地位重要、综合实力较强、发展潜力巨大。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理解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意义,紧紧围绕落实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认真谋划,主动作为,努力为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二)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是司法鉴定主动服务和融入长江经济带建设的需要。司法鉴定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制度,在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保障长江经济带的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方面提供重要的证据支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在依法打击犯罪、调解纠纷,为长江经济带提供稳定的发展环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需求导向,在绿色发展、创新发展、协调发展大局中谋划好、开展好司法鉴定工作,主动服务和融入长江经济带建设。

  (三)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是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特别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后,改革步伐不断加快。与此同时,长期以来形成的司法鉴定管理理念差异、区域分割、体制不顺,以及由此带来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功能作用的发挥。长江经济带横跨的11个省(市)代表了东部、中部、西部不同发展水平,是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试验区。作为长江经济带整体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鉴定事业在服务大局中将搭上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创新驱动的快车,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创新思维,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全面推进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司法鉴定协同发展、有机融合,在服务大局中推动司法鉴定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采取切实措施推进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

  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改革导向,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目标,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先导,推动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司法鉴定规划布局、管理措施、执业规范、质量建设等的一体化,不断提高司法鉴定发展质量和水平,在更高格局、更大范围内推进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协同发展,引领和推动全国司法鉴定行业转型升级,保护长江母亲河,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

  (一)推动鉴定机构合理规划布局。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优势互补,实现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机构整体谋划、科学布局。根据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对司法鉴定的新要求,紧密结合沿江各省(市)实际,制定长江经济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在坚持高起点、高资质、高水平的基础上,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尽快准入一批诉讼急需、社会关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并集职业培训教育网布11省(市)机构名录。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确保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开展业务时,既要符合科学规律,确保鉴定质量,又要考虑诉讼需要,努力提高鉴定效率。综合考虑长江经济带执法、司法活动需要,分步编制完成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实现机构数量均衡、分布科学、发展有序。

  (二)严格落实司法鉴定准入登记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准入司法鉴定机构。统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条件和执业分类,建立跨11省(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并逐步推广到其他鉴定门类,实现评审专家交叉抽取,准入条件、执业范围要求一致。严格按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认真组织评审。科学细化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仪器设备配置、实验室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相关专业及工作经历等要求,在准入的具体要求和条件上实现精准统一,避免差别化对待,实现一个门槛准入。探索建立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制度,将法律知识、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及相关司法鉴定专业技能、实务操作纳入考核范围,统一组织考核。对存量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评价,统一执业范围和鉴定人执业资格要求。实行司法鉴定人跨省(市)流转,登记许可上按照变更执业机构办理鉴定人转机构事项,不再实行转出地先注销、转入地再重新申报的行政审批程序。

  (三)推动适用统一鉴定标准。加强环境损害和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活动中鉴定人对标准和规范适用工作的指导,认真梳理、分析、整合形成适用指南,推动科学适用标准规范。积极探索现有地方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推广适用,推动现有标准规范上升为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鉴定项目,探索建立技术方法由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工作机制。

  (四)组织开展联合执业检查和文书质量评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每年选取一个鉴定类别,统一制定量化检查考核标准,组织开展11省(市)司法鉴定联合执业检查和文书质量评查,实行交叉互查互评。加强重大鉴定事项相互通报,建立执业检查合作机制,加大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异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完成初步调查和证据固定工作后,移送登记许可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依法处理、反馈。

  (五)建立教育培训协调联动和资源共享机制。整合11省(市)师资力量,建立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讲师团,创新教学方式,逐步建立教育培训视频课件库。建设一批教育培训基地,依托优质高校、科研院所和有条件的大型鉴定机构,建立覆盖长江经济带的司法鉴定继续教育基地名录,共享教学资源。建立11省(市)统一的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各鉴定机构、鉴定人可自由选择参加外省(市)教育基地主办的继续教育,取得的教育培训学分互认。开展教材和试题库合作建设,采取一地优势项目牵头、多地参与、分门类联合攻关的方式,逐步建设司法鉴定教育培训教材和试题体系。

  (六)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业务协作。指导长江经济带省级司法鉴定协会建立定期交流沟通机制,组建长江经济带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联合组建业务交流平台,实行重大理论研究课题攻关,必要时可组织对复杂疑难案件的跨省专家会商。支持建立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诚信执业公约,强化行业诚信建设和自律管理。鼓励各地鉴定协会普遍建立涉鉴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和鉴定人维权中心,在化解矛盾纠纷和维护鉴定人合法权益上开展省际协作。指导行业协会加强协同配合,为鉴定人异地执业、出庭作证提供便利,把协会办成鉴定人之家。支持以行业协会为纽带,组织东部地区发展水平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西部地区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对口帮扶,提高西部地区的司法鉴定水平。加强鉴定文化建设,统一司法鉴定标识、公示内容、便民服务窗口等设置标准,方便群众办事。

  (七)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信息交换和鉴定援助异地协作。整合优化11省(市)司法鉴定应用系统平台,实现司法鉴定信息化管理系统互联互通,互相开放鉴定机构、鉴定人执业信息、诚信档案等,实现区域内司法鉴定信息资源共享。结合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案例库,指导鉴定工作实务。将司法鉴定援助纳入法律援助统一管理,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统一支付办案补贴。加快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援助力度,切实缓解环境损害鉴定费用过高的问题。建立长江经济带跨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由鉴定机构所在省(市)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对符合条件的跨省鉴定提供援助。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1个沿江省(市)司法厅(局)要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为加强省际协同,司法部决定由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牵头,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省(市)司法厅(局)参加,成立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工作组,秘书组设在湖北省司法厅。11个省(市)司法厅(局)每半年轮流担任轮值组长单位。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协同组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问题意识,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一般每半年由轮值组长单位召集一次工作例会,交流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问题,审议协同文件,必要时可邀请长江经济带之外的其他省(区、市)同行参加。遇重要或紧急需要协调的工作,可由轮值组长单位报经部司鉴局同意,随时召开由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的工作会议。该协同工作组指导11省市省级司法鉴定协会构建稳定交流机制,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和区域协作。

  推进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是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一项重要工作,11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务必高度重视、通力配合、分工协作。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在做好本省工作的同时,善于从长江经济带大局谋划工作、从全局思考问题。要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需要一体化协同的各项工作任务内容进行分解细化,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分别明确牵头省(市)司法厅(局)或鉴定协会负责,实现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赢发展。司法部将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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