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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年度最后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_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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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议程看议事规则
——解析本年度最后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3日在北京开幕,这是本年度最后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从此次会议日程来看,与之前的会议相比,会期长,议题多,很多内容都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此次会议从23日至29日,为期6天半,议程多达37项,其中涉及法律案16项、国务院提请人大审议的17项议题、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1项等。

除了一些属于年底最后一次常委会会议的“固定动作”外,此次会议还有不少“新增动作”。通过解析常委会会议议程,了解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可以加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解。

紧扣中央重大决策,审议多项生态环保议题

污染防治是党中央提出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此次会议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发展海洋经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工作情况的报告等多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议题。

这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谋划开展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强调“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常委会会议审议多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议题,就是为了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加大监督工作力度,抓住典型案例,找准问题症结,推动各级政府和部门、企业全面落实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从制度建设和加强监督上提出相关建议,解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除此之外,此次会议审议的几部法律案,也紧扣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作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等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

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需要对专利法进行修改,这是紧紧扣住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2017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提出,“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这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表明,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商投资法已迫在眉睫。进入本次会议审议程序的外商投资法,既是一部促进法,又是一部保护法,旨在推进新一轮的对外开放。

主动配合改革需要,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伟大成就,离不开法制的保障护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这是改革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全面深化改革是当今中国的重要课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用立法引领改革,使改革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地向前推进。

此次会议议程显示,人大主动配合改革需要,通过修法或授权的形式,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分析此次会议将审议的产品质量法等17部法律修正案草案可以看出,主要涉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改革试点经验推广三个方面。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因此,此次会议除了修法外,还将作出涉及农村土地等方面重大改革的授权决定或改革决定。

此次会议中有一项标题特别长的议题: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再次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早在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在试点地区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17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当时的决定称,试点延长期满,国务院应当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目前,这项试点延期决定即将到期,下一步该如何办?为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做好与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工作的衔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再次延长试点的议案。

这是再次申请延长改革试点期限,此前从未有过。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试点工作依法开展,也综合考虑了试点工作实际情况以及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的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延长改革试点议案并作出相关决定,是必要的、可行的,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审议年度多项报告,履行人大常委会职责

常委会每年都会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审议有关国家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通常会开展前期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参阅,为审议做好准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近年来,常委会每年都会安排审议10个左右有关国家机关专项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在实施中期阶段,国务院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国务院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按时间进度,此次常委会会议正赶上听取审议国务院“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此外,与之前的会议相比,此次常委会会议还有不少“新增动作”,审议3个有关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即: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关于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

报告备案审查情况,履行宪法监督职责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履行宪法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主动进行审查。

备案审查,是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的需要,是及时完成相关法规的修改、废止的需要。

今年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如何?在此次会议上就能找到答案。本次会议将审议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常委会会议第二次涉及有关备案审查的议题,第一次是在2017年12月。

除了备案审查这个引人关注的重头戏外,此次常委会会议还将审议全国人大5个专门委员会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听取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这些议题通常都安排在年底的常委会会议上。(记者 王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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