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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第二章 澳门驻军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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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共分4条,全面规定了澳门驻军的防务职责,驻军在特殊情况下履行全国性法律规定的职责,以及驻军为履行职责而享有的必要的豁免权和有关权力。本章条文不多,但内容非常重要,是驻军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第六条    澳门驻军履行下列防务职责:
        (一)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
        (二)担负防卫勤务;
        (三)管理军事设施;
        (四)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
        【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驻军的防务职责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澳门驻军的防务职责主要有四项:
        一、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
        这是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职责。
        我国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我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是国家武装力量的主体,其基本职能就是抵御外来侵略,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军队,主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组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其员额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澳门驻军是人民解放军的一部分,它当然要履行解放军的基本职能。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央军委赋予澳门驻军的主要任务就是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防御和抵抗侵略,保卫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这是负责澳门防务的基本要求,体现了宪法精神,反映了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职能的本质。
        历史上,由于封建政府的腐败无能,国力不强,军力不济,有国无防,帝国主义凭借着军事实力,武装入侵香港,强占澳门。1999年12月20日后,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由澳门驻军守卫着祖国的这一块神圣领土。平时,驻军要做好充分的战争准备工作;战时,要坚决抵抗任何外来侵略,坚决保卫澳门的安全。有了强大的国家,强大的军队和威武、文明的澳门驻军,任何势力侵犯和颠覆澳门的企图都是不能得逞的。
        保卫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包括防止外患和内乱的威胁两个方面。一是防止外患,防御外来侵略;二是防止内乱,防止内部颠覆。防范和制止任何试图颠覆合法产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叛乱,防范和制止任何危害国家统一和安全的动乱,维护澳门的和平与稳定,是澳门驻军的重要责任。
        二、担负防卫勤务
        担负防卫勤务是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的一项经常性的防务职责。
        防卫勤务指与澳门防卫事务有关的各种军事勤务活动,包括为抗击外敌入侵而进行的各种战备活动,如勘察和熟悉地形、作战值班、战备演练、查验可疑海空情况等军事活动;也包括执勤、值班、巡逻、训练、军事通信维护和运输等各种军事勤务。
        三、管理军事设施
        管理军事设施是澳门驻军的一项日常性的防务职责。
        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澳门的军事设施是澳门驻军驻守澳门履行防务职责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管理澳门的军事设施是澳门驻军的一项重要职责。管理军事设施,主要包括正确使用军事设施,制定军事设施的管理办法,维修和保护军事设施等等。
        四、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
        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是与防务有关的澳门驻军的职责之一。
        澳门是一个三面环海的城市,由于澳门所处的地理位置特点,难免会有外国军舰和军事人员到此停泊、休整、补给等情况发生。根据1992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只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澳门的对外军事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及授权机关负责。澳门驻军负责的主要是需要驻军承办的来澳外军的联络、协助、接待等具体事宜,以及其他需要驻军处理的涉外军事事宜。
        
        第七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澳门驻军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战争状态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澳门驻军执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规定的职责的规定。
        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在平时,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澳门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但在两种情况下,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一)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我国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在战争状态下、国家或者是遇到了外敌入侵,或者是要履行共同防止侵略的国际条约,全国各地方、各族人民都要全力以赴,共同对敌,澳门特别行政区当然也不能例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赢得战争和保卫国家安全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将澳门基本法附件三以外的有关全国性法律,如动员、兵役、治安、戒严等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军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主体,是进行战争、抵御外敌的主要力量。这些全国性法律与军队有密切关系,对军队的职责有明确规定,为了保卫国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充分发挥军事力量在战争中特殊重要的作用,澳门驻军应当根据在澳门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特定情况下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不是一种任意的行为,而是受到三方面条件严格限制的:1.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必须发生了动乱,这是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前提条件;2.这种动乱在性质上不是一般的动乱,而是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3.这种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已达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程度。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同时存在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才会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但是,当澳门发生另立武装、分裂国家、颠覆政府、制造澳门独立。妄图使澳门脱离中央人民政府的管辖等动乱、暴乱活动,直接危及国家的统一或安全,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又不能有效地制止动乱和控制局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如有关维持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实行戒严管制、进行平叛防暴等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驻军应当根据这些全国性法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制止动乱,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安全,恢复当地的正常社会秩序,维护澳门社会的稳定与繁荣,保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第八条    澳门驻军的飞行器、舰船等武器装备和物资以及持有澳门驻军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执行职务的人员和车辆,不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并享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驻军享有豁免权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规定。
        赋予澳门驻军必要的豁免权和其他有关权利是保证澳门驻军顺利完成任务的必要条件。本条对驻军的飞行器、舰船等武器装备和物资,以及执行职务的人员和车辆的免检等豁免作了规定。并对驻军及人员享有其他法定的权利和豁免作了原则规定。为了保证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本条只把与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直接有关的即可能影响或妨碍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执行军事任务的检查、搜查和扣押的豁免权作了规定。由于澳门多年不驻军,现在澳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驻军及其人员的其他权利和豁免,因此,本条对驻军及其人员享有在澳门实施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豁免只作了原则规定,具体需要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作出规定。如澳门驻军人员入境审查的豁免、薪傣税的豁免、在某些公共地方携带武器的豁免、军用车辆在某些禁止停泊地点的豁免、军用设施房地产税的豁免等驻军及其人员为履行职责应当享有的必要的豁免权,都需要澳门特别行政区制订相应法律作出规定。
        给予驻军及其人员必要的豁免权决不意味着驻军可以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而是澳门驻军作为一个武装集团执行职务所必需的基本条件。这里的所谓执行职务,是指驻军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包含三层意思:1.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依法从事的行为,既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任务的行为,也包括依照上级首长和机关的命令、指示执行任务的行为;2.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和执行职务范围内的行为。不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和超出执行职务范围的行为,如驻军人员外出办私事的行为,执行军事运输任务的人员夹带个人物品或人员的行为,均不属执行职务的行为;3.执行职务的行为有一定的标识,如执行职务的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或携带与执行职务有关的武器装备等。
        为了保证澳门驻军依法享有这种豁免权,避免权利被滥用的情况发生,本条还作了严密的程序性规定,即执行职务的人员和车辆应当持有澳门驻军制发的证件或证明文件,才可以免予检查、搜查和扣押。因此,澳门驻军人员在执行职务遇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时,应当自觉出示驻军制发的证件或证明文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豁免权,绝对不允许假公济私,不得滥用权利。

        第九条    澳门驻军人员对妨碍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依照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释义】本条是对澳门驻军执行职务排除妨碍权力的规定。
        军队是一种特殊的武装组织,担负着保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这一攸关国家生死存亡的重要职责,为此,各国法律都规定,军人执行职务遇到妨碍时,可以依法采取措施予以排除。本条根据澳门驻军所担负的职责赋予澳门驻军人员对妨碍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依照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是非常必要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列入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政府发布命令在澳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澳门驻军人员对妨碍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依照这些法律规定的权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所谓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劝阻、警告、强行带离、强行搬离、强行拆除,直至使用必要的武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第二章 澳门驻军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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