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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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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所称的“学校国防教育”,是指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高等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学生(学员)所进行的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将学校国防教育单列一章,表明学校国防教育在全民国防教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章共分五条,分别对学校国防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国防教育、高级中学和高等学校的国防教育、学校在国防教育中的职责,以及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在国防教育中的职责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释义】  本条是关于学校国防教育的地位,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在国防教育方面职责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首先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这项规定,既确立了学校国防教育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基础地位,又强调了学校国防教育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1997年3月14日,我国公布施行的《国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  《国防教育法》重申这项规定,除了表明该法以《国防法》为依据,体现国家立法在全民国防教育上的一致性之外,主要是因为学校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国防教育的规律以及学校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全民国防教育必须而且只能以学校国防教育为基础。首先,学校是国家在受教育者中集中进行思想和文化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国家培养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主要场所。国家对学校教育的这种定位,一方面,说明公民思想素质和文化素质的培养首先源自于学校,奠基于学校教育;另一方面,也说明国家旨在通过学校教育保证实现对公民的基本教育,提高全民的综合素质。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校国防教育,作为国家对受教育者进行的一项以普及国防知识、传授国防技能、培养国防观念为主要内容的教育,理应成为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第二,教育学的规律表明,对公民的教育特别是对其思想意识方面的教育,越是从小抓起,越能在其头脑里打下深深的烙印,越能收到长远的教育效果。国防教育的实践也证明,公民只有从小接受国防教育,在青少年时期学习和掌握系统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树立牢固的国防观念,培养热爱祖国、热爱国防、热爱人民军队的情感,长大后才能更好地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第三,学校相比其他社会组织具有更为优越的教育条件,诸如完善的教学制度、固定的教学时间、配套的教学设施、健全的师资队伍和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氛围。这些条件为学校按照国家的要求对受教育者进行全面、系统的国防教育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也为国家通过学校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这虽然是一项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但对国防教育的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这就要求各地在开展国防教育时,必须高度重视抓好学校的国防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打牢学校国防教育这个基础,通过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带动家庭的国防教育,通过学校的国防教育带动全社会的国防教育,以学校国防教育为基本依托,推动全民国防教育的发展,提高全民国防教育的水平。
  本条第一款在确立学校国防教育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之后,又明确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素质教育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标准,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本条第一款把学校国防教育与素质教育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旨在强调,加强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客观要求,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和造就大批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各级各类学校有责任把国防教育贯穿于学生素质教育的全过程,融入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教育活动,使各方面的教育相互渗透、协调并进,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国防教育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是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负有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责任。这种领导责任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所属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首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国防教育列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议程。在工作计划中,应当对所属学校的国防教育作出统一部署,提出要求,明确应当达到的阶段性目标。其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计划,组织和协调所属学校开展共同性的国防教育活动,并针对所属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的情况,加强分类指导,注意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表彰先进典型,帮助所属学校及时解决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第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属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的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督导、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和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定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指标,促使所属学校抓好国防教育工作的落实。

  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小学和初级中学开展国防教育的规定。
  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国防教育,应当与国家确立的初等教育制度相适应,符合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在国防教育的要求、内容和形式上应当与高级中学和高等学校的国防教育有所区别。本着这个原则,本条对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国防教育作了规定。
  本条第一款首先对小学和初级中学开展国防教育提出了基本要求,规定“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这项规定,一方面,强调了国防教育必须纳入小学和初级中学的教育体系,必须贯穿初等教育的全过程,体现了“国防教育必须从小抓起”的立法思想;另一方面,考虑到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学生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初期,对国防教育的认知水平和接受能力尚处于初级阶段,考虑到小学和初级中学实行初等教育,只设置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方面的基础课程,因此只规定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这是符合小学和初级中学教育实际的。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不是一项软指标,而是一项硬性规定。它要求小学和初级中学必须把国防教育作为教书育人的一项基本任务,切实做到国防教育“进课堂、进课本”,渗透到政治、语文、历史、体育、音乐等各有关课程的教学中去。通过这种纳入式、渗透式的教育,保证国防教育在小学和初级中学的落实,使中小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树立建设国防、保卫祖国的观念,培育热爱祖国、热爱国防、热爱人民军队的思想感情。
  小学和初级中学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不是随意的。纳入有关课程的国防教育内容应当适应中小学生的接受能力、认知水平和身心发育的特点,符合国防教育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规律和要求。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小学、初中国防教育纲要》、《学校国防教育常规  》和《关于在初级中学进行人民防空三防知识教育的通知》的规定,小学国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使学生初步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新中国的革命斗争史,了解人民解放军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重要作用,以及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重要意义;熟悉我国和世界上著名的反抗侵略的正义战争,历史上著名的革命家、民族英雄的事迹;了解核武器和常用兵器的基本知识,学习制作简单的兵器模型等。同时,还要求学校组织学生进行简单的队列训练  ,使学生初步体验站岗、值勤等军事生活。初级中学国防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使学生了解国防、国防教育、战争、和平和国家主权的含义,国防与国家和个人的关系以及有关国防法规;了解人民解放军的发展史,学习解放军的优良作风;了解世界人民反抗侵略的斗争史和当前的国际军事形势,认识在和平环境下加强国防建设的重要意义;熟悉中外历史上杰出的军事家等。同时,要求学校组织学生进行队列训练和射击动作、救护、野外生存以及国防体育项目的训练,学习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的防护知识和投掷、攀登、越野等必要的军事技能。
  本条第一款在对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提出要求后,紧接着从国防教育的形式上要求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根据这项要求,小学和初级中学在开展国防教育中,首先应当注重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把课堂教学作为向学生传授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完成国防教育任务的首要途径和主要方式。与此同时,针对少年儿童活泼好动的特点,在课堂之外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国防教育活动,如举办少年军校活动、军事夏(冬)令营活动,组织国防教育主题队会,开展国防科普知识竞赛,参观国防教育展览,办国防教育壁报、板报和小广播等等,通过这些有意义的课外活动,使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国防教育走出课堂,在更大的社会空间中得到拓展和加强。
  小学和初级中学开展国防教育的实践告诉我们,无论是采取课堂教学、还是课外活动的形式,都应当突出生动、直观、趣味性强的特点,注重教育特色,使国防教育活动充满生气和活力,这样才能对中小学生产生强烈的吸引力和潜移默化的影响。
  本条第二款是对小学和初级中学开展少年军校活动以及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指导和管理的规定。这项规定是在对少年军校活动进行了大量的立法调研和充分论证,以及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表明了国家对少年军校活动在学校国防教育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用立法的形式予以肯定。
  少年军校是1989年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在全国少先队员中组织开展“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解放军”的活动后,首先在河南等地创办并迅速在全国各地发展起来的。少年军校的办学模式主要是依托现有的中、小学校或者单独设校,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习国防知识、体验军营生活为主要内容,融知识性、趣味性、实践性于一体,教员主要来自当地驻军,主要利用中小学生的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进行。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少年军校已发展到8000多所,每年在少年军校接受国防教育的中、小学生达到6000多万人次。经过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少年军校是培育少先队员“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解放军”的思想感情,锻炼少年儿童“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立”能力的重要阵地,也是向中小学生教授国防知识和国防技能,培养和增强其国防观念的有效途径,得到了广大中小学生、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的普遍认同。因此,为了支持和鼓励小学和初级中学借助少年军校活动,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国防教育,推动中小学国防教育的发展,本条第二款规定“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
  要完整准确地把握这项规定,应当注意两点:第一,法律只是规定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少年军校活动,而不是要求所有的小学和初级中学不管是否具备条件都要组织学生开展少年军校活动。也就是说,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和组织学生开展少年军校活动。第二,小学和初级中学开展的少年军校活动,必须紧扣国防教育这个主题,偏离这个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不受国防教育法的支持和保护。
  鉴于小学和初级中学开展的少年军校活动还在不断地发展,这项活动的内容、形式、制度建设等方面都还需要不断地总结提高、充实完善,本条第二款又进一步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是小学和初级中学的上级主管部门,共青团是直接从事培养和教育青少年工作的社会团体,宣传、文化等部门以及军事机关也肩负着对青少年进行国防教育的任务,因此,它们都负有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指导和帮助各地的少年军校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少年军校的管理机制,规范少年军校的教育和训练活动,加强少年军校的硬件建设,优化少年军校的社会环境,解决少年军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为了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中央、解放军总政治部已在1990年共同成立了“全国少年军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少年军校的规划、组织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指导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国少年军校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1999年1月,经共青团中央批准,在北京成立了“全国少年军校总校”,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迟浩田同志任名誉校长。该校在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为全国各地少年军校活动的开展提供指导和服务。这些措施符合国防教育法的立法精神,必将有力地推动全国少年军校活动健康持久地向前发展。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小学和初级中学开展国防教育的规定。由于小学和初级中学没有配备负责军事训练的专职教员和工作机构,因此,根据一些地方的成功做法,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采取聘请校外辅导员的形式,协助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国防教育。聘请校外辅导员的对象,既可以是当地驻军指派的人员,也可以是热爱国防教育、具有一定国防知识的其他人员。学校应当为受聘的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校外辅导员在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活动中,应当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安排,积极主动做好对学生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释义】  本条是关于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的规定。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以下统称“高级中学”)学生,其身心发展不同于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学生,其年龄已达到或者接近公民服兵役的年龄,是国家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从加强国防建设特别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出发,对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的国防教育,提出了比小学和初级中学更高的要求。
  本条第一款规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这是对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国防教育提出的基本要求。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应当通过军事训练对在校学生进行国防教育,是国家的一贯要求。我国《兵役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第四十五条规定,“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强调,要“重视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继续组织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参加多种形式的军事训练。”  1994年中共中央印发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进一步明确,“中学高年级和大专院校,要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和军事训练等活动,增强他们对工农兵的感情和对国家的责任感。”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要求:“规范国防教育,提高学生国家安全意识,继续搞好军训并使之制度化。”在上述法律和政策的指引下,我国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组织学生广泛开展了军事训练活动,并取得了明显成果。特别是1985年以来,我国在部分普遍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中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学生军训试点工作,经过军地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努力,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摸索出了一套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学生军训办法。实践证明,将课堂教学和军事训练相结合,是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国防教育,使青年学生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的有效形式和重要途径。
  本条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这项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根据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要求,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应当学习和掌握比较系统的国防知识和相应的国防技能,所以,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的国防教育,不是将国防教育的内容分散地纳入相关课程,而是要单独开设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和保障国防建设特别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对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国防教育的要求。第二,高等学校设置的国防教育课程和高级中学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应当包括国防理论和军事训练两个部分,其基本目的都是要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必备的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培养以履行国防义务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但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要求上讲,高等学校的国防教育应当侧重于为国家培养和储备合格的预备役军官;高级中学的国防教育应当侧重于为国家培养和储备合格的兵员。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制定的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国防教育的规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学生学习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熟悉我国的国防历史、国防建设的现状和国防战略;学习现代军事科学技术,了解现代战争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学习军兵种知识,学会使用轻武器,掌握单兵战术动作要领和步兵战斗行动的一般原则;学习人民解放军的共同条令,培养良好的军人举止和作风,并应当组织学生进行必要的行军和野营拉练。高级中学国防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学生学习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了解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和任务及其简史;学习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令的有关内容,学习防核武器、防化学武器、防生物武器知识和城市防空知识以及战伤救护知识,了解现代战争的一般特点;进行轻武器射击训练,掌握单兵基本战术动作等  。第三,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的国防教育,可以根据教育内容和要求,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如国防知识教育,可以采取专题讲座、听报告、参观展览和开展社会调查等形式进行;军事技能训练,可以采取校内培训和到当地驻军军营集训等形式进行。
  本条第三款对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的组织实施提出了要求。根据《兵役法》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应当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高级中学应当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为了保证军事训练机构和军事教员在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国防教育中充分发挥作用,并针对近年来一些高等学校在推行教育改革中裁并军事训练机构给高校国防教育带来的负面影响,国防教育法重申,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2001年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  1994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和1985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制定的《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军事课教学大纲》。上述《意见》和两个《大纲》分别对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进行军事训练的指导思想和目的、内容和形式、师资配备、实施步骤和要求、组织领导等作了详尽的规定。
  本条第三款还规定,“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军事机关协助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是军事机关支持地方开展国防教育的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军事机关主要通过选派人员参与有关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机构的工作和向学校派遣军官等方式,对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军事训练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目前,军队向全国高等学校派遣协助执行军训任务的军官已达到893名,这些派遣军官在协助高校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学校做好有关国防教育工作的规定。
  学校国防教育的对象是在校学生,学校负有直接组织在校学生进行国防教育的重要责任。学校国防教育搞得好不好,关键在学校。根据各地总结的经验,要使学校切实履行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的职责,必须抓好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学校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的重要性,以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学生负责的精神,把抓好学生的国防教育摆到学校工作和教学的重要位置。其次,学校必须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只有列入工作计划,才能使国防教育作为学校年度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年初有安排,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只有列入教学计划,才能使国防教育的内容和要求体现在日常的教学安排中,落实到具体的课程和课时上,才能督促学校的教学部门和教员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实施对学生的国防教育。第三,学校必须加强对国防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妥善处理好国防教育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要特别注意在国防教育工作中结合国际国内形势和国防领域发生的重大事件,因势利导地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突出教育的实效性和时代特色。同时,要加强对担负国防教育教学任务的师资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提高教员在国防教育教学方面的水平;要充分利用学校所在地的国防教育资源,努力拓展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的渠道,使学校国防教育与社会国防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扩大国防教育的社会效果。
  本条第二款规定,“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专门就学校组织军事训练的安全问题作出规定,主要是因为在学校国防教育中,组织学生进行军事训练不同于组织课堂教学和其他形式的活动。军事训练是有一定强度的体能和技能训练,高级中学和高等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还包括射击、投弹等战术动作的训练,这就使军事训练中发生意外情况的机率增大。因此,本条要求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军事训练中的安全问题。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安全的苗头和隐患,确保不发生任何意外,确保学生的安全。

  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做好有关国防教育工作以及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的规定。
  在学校国防教育一章中,对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在国防教育方面的职责专门作出规定,不仅因为这类教育机构的国防教育本身也属于学校国防教育的范畴,而且因为这类教育机构在对国家工作人员国防教育中肩负的责任重大。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他们代表人民直接掌管着国家机器,从事着国家政权机关的日常工作,他们国防观念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建设和国防安全。培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是国家专门为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从政水平而设立的,这类教育机构的直接任务就是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他们真正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因此,在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国防教育方面,本条要求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必须发挥重要作用。这里所说的“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包括国家和地方的各级行政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和党校、团校以及其他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
  对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如何履行国防教育职责,本条第一款提出了两项要求。一是要求“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是教育机构对培训对象实施培训的基本依据。要保证对培训对象进行国防教育,首先要在培训计划中反映国防教育的要求。也就是说,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在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任务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时,必须安排国防教育的时间和内容,提出相关的要求和措施。二是要求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各级党校、大专院校、干部学校、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教育学校,应开设国防教育课,把国防教育作为学员、学生的一门必修课”。设置国防教育课程是对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提出的一项硬指标,也是保证这类教育机构对培训对象实施国防教育的重要措施。只有设置国防教育课程,才能保证教育机构按照培训计划对培训对象集中进行国防教育,收到应有的教育效果。在具体落实这项规定时,对于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来讲,由于其培训的对象不同、培训任务不同,其国防教育课程的具体设置,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这是国防教育法为贯彻“领导干部是重点”的立法原则而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都是在国家政权机关中担任重要职务的领导干部,在国家政权建设中负有重要责任。国家根据政权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军事院校进行培训,使他们能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理论,并与军队领导干部交流切磋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的经验体会,共同研究探讨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问题,这对强化地方领导干部的国防意识,全面提高地方领导干部的国防素质,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在选送地方领导干部到军事院校接受培训方面,已经进行了十多年的探索,并取得了明显成效。198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成立时,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在该校设立国防研究系。国防研究系除培训军队高级干部外,还选调地方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入学。1997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军地领导干部交叉培训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国家将根据需要选调部分地方省部级领导干部参加国防大学国防研究班学习。国防大学国防研究班每年举办2期,每期选调地方学员10名,学制两个月。国防研究班主要学习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重点研究国际战略形势和发展趋势,我国安全环境以及我国国防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并采取理论讲授、讨论研究与国内见学、出国考察相结合的开放式教学方式。十几年来,国防大学国防研究班已为国家培养出了一大批熟悉国防战略和国防理论,具有较高国防素质的地方领导干部。国防大学培训地方领导干部的成功实践进一步证明,国家有计划地选派地方领导干部到军事院校接受培训,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增强地方领导干部的国防意识,提高国防素质的重要途径。
  国防教育法在总结国防大学培训地方领导干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眼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地方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依法建立健全地方领导干部国防教育培训制度,把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军事院校接受培训的做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立下来,为强化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保证培训制度长期坚持下去,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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