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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第六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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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经济活动所利用的光能、热量、水分与风能等,是一种可利用的再生资源,也是我国的十大自然资源之一。气候资源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可以为人类的物质财富生产过程提供原材料和能源。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人类对气候及其规律性的认识逐步深入,对气候资源利用的自觉程度也随之逐步提高。与此同时,社会生产对气候及其变化的敏感性、依赖性日益增强,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影响也日益显露。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可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反之,则会遭受经济损失,破坏气候资源,甚至诱发气候灾害。由于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以良好环境和生态系统平衡为前提的,要顺利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在防灾减灾、资源利用与保护、气候和环境监测保护等方面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本章共三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的职责等进行了规范。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进行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并对可能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分进行监测,定期发布全国气候状况公报。
  【释义】本条规定了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的职责。
  一、规定了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调查、分析各地气候资源的可利用程度。为了促进合理地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我国气象工作者多年来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开展了许多门类的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尤其是广泛开展了农业气候资源考察、调查和农业气候区划工作,农业气候区划是根据一定的农业气候指标,将一较大地区划分成若干农业气候特征相似的区域,包括国家、省和县三级农业气候资源调查和农业气候区划研究工作。随着我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特色农业的发展,区划工作还要进一步深化细化。因此,《气象法》中明确,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
  二、规定了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进行气候监测、分析和评价。对气候资源进行监测是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前提和基础。本条规定的监测内容包括对气候资源各构成要素的状况,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情况以及气候资源受到破坏的情况的监测。目前,全国已建成地面观测网、高空观测网、太阳辐射观测网、大气特种观测网、农业气象观测网等,并通过这些观测网对我国气候资源实施动态监测。本条所称的气候评价,除了气候资源评价外,还有气候灾害评价、气候事件评价、年或者月气候评价等。
  三、规定了对可能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分进行监测。由于人类活动导致大气成分的改变是当前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近百年来,由于各种人类活动迅速增强,正在使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显著增加,这些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氯氟烃和一氧化二氮等,这些温室气体能够透过太阳对地球的短波辐射,能吸收地表放射出的长波辐射,从而使得地球辐射收入大于支出而产生增温效果,引起全球气候变化,目前已引起各国政府的普遍关注。由于气温升高,生物物种、森林、植被的分布都会发生变化,此外,陆上冰川将融化,海水将膨胀,海平面随之会上升。而有些地区水分条件将导致恶化,变成干旱、半干旱地区。本条中明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可能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分进行监测,这是防止气候变化,保护气候资源的前提。
  四、规定了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期发布全国气候状况公报。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国气候状况公报,全面、客观、权威的向社会公布我国的气候状况,这不仅对提高全民的气候意识,促使气候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趋利避害有着积极的作用,而且对扩大气象工作的社会影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将起到积极作用。因此,本条中明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期发布全国气候状况公报。本条规定的全国气候状况公报的主要内容有:一定时期内的基本气候特征、主要气象灾害和异常气象事件、气候影响评价、对策与建议及所附的必要的图表资料。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释义】本条规定了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一、本条第一款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职责。
  本条规定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统一部署一定时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保护工作重点的指导性文件,是政府依法加强领导,落实有关政策,协调各部门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编制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的目的就是根据各地气候资源的特点,明确一定时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及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以及各方面工作的任务、措施,使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有序进行,并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不同时期或者不同地区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因时因地制宜,力求切合实际,便于实施。在通常情况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规划编制的背景以及本地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现状;规划的指导思想、编制原则及规划总体目标;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及其分析评价;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的重点和方向;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系统建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重点项目建设规划;气候资源保护项目建设规划;气候资源科学研究技术发展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宣传、教育规划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区域经济的开发,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划也应随之调整,并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的职责。本条规定的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主要是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发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其中规定的成果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建立合理高效的农业种植制度。发展农业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当地的气候资源,同时也要减轻气候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危害。种植制度是指包括农作物组成、熟制、种植类型和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农业生产体系。建国以来,我国的种植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间作套种不断发展,多数地区形成了以多熟种植为中心的种植制度,较好地利用了光、热、水等气候资源,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但是,从合理利用农业气候资源,农业生产更加合理高效的角度来看,一些地区的农业气候资源利用还有较大潜力。近年来,原有的种植制度正在经历着结构调整的变化,朝着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方向发展。
  2.从维持生态平衡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按照“宜林则林,宜农则农”的原则,保护和发展当地的林业资源,防止不合理采伐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森林资源和林区气候资源,这在西部大开发中十分重要。此外,可以按照当地的气候资源的特点,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等。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释义】本条规定了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以及作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准确的气象资料来源。
  一、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本条就此作出规定的主要考虑是:
  1.在进行城市规划时,由于新建或者扩建城市的基础设施,将改变城市的光、热、水等气象要素的数量与分布,造成局地气候的改变,从而导致城市热岛效应和高大建筑物之间的狭管效应。有的建筑物由于规划时对气候条件未进行充分的论证,加之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一旦气象异常,则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如大城市由于建筑物之间的狭管效应,瞬间风速极大,吹倒广告牌,造成行人伤亡事件发生。因此,《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及实施规划所进行建设的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这是为保证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能适应当地气候条件,如风压、雪压,同时有效利用光、热、水等气候资源,减轻空气污染,另一方面保证城市规划及所实施的建设项目不对城市的气候资源造成破坏而导致局地气候的恶化。
  2.在进行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时,不合理地开垦土地、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和大范围的农业结构调整以及滥伐森林,将引起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改变地表水、热平衡的性质,其结果是引起气候恶化,特别是局地气候的变化,表现为旱、涝、寒、热灾害加剧,甚至产生沙漠化、水土流失等严重后果。因此,本条明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其工作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
  3.太阳能、风能是清洁可再生能源,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利用前景,但是,如何充分利用这部分气象能源,需要对太阳能、风能利用地区及场址选择等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由于太阳能、风能利用设施造价较高,一旦布局规划失策,将会造成大量浪费。因此,《气象法》强调对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必须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对其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进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影响面广,各项工程建设设计和规划时,都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和工程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平均值、极端值以及一些专门的气候指标,如风压、风振、雪压、最大降水量等,这些气候指标值是通过对多年积累的气象资料的统计、分析得出的,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对拟建工程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设计依据中使用的气象资料如果来源不一,其准确、可靠性无法保证。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与气候可行性论证中,若无严格的气象资料提供及审查制度,势必无法保证为工程建设的质量提供可靠依据和整体效益的发挥。因此,《气象法》明确规定:“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这里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二是如果不是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而使用其他单位提供的气象资料,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对其进行审查认可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不能使用。具体操作办法,按照1996年国家环保局与中国气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气象资料使用管理的通知》(环监[1996]980号)规定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使用的基本气象资料应由气象主管机构提供。……使用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提供和转让的基本气象资料无效……。非气象部门承担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进行现场气象观测(包括污染气象观测),应当接受所指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气象观测有关规范,对其业务质量、气象计量和观测环境进行监督,所获取与使用的气象资料必须经所指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和鉴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第六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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