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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第七章 检察官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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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的等级划分的规定。
        检察官法将检察官的级别划分为十二级,并将检察官分为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这样有利于加强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在检察官法实施以前,我国的检察官是参照公务员的系列确定级别,如副局级检察委员会委员、处级检察员等。这种级别的划分方法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够科学,难以体现检察官的性质和职业特点,因而有必要对检察官规定专门的等级制度。检察官的等级不同于检察官的职务。检察官的职务是指检察官在人民检察院中担任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等。检察官的职务中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确定,其他职务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同时,检察官的等级也不同于军衔、警衔等衔级制度,检察官之间并不根据等级不同来确定其上下级关系。检察官的等级是检察官的职级划分系列。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检察官的级别共分为十二级。将检察官划分为十二级主要是参考了我国检察官现行的职务类别和原来的等级确定状况,同时也与公务员的行政等级划分基本对应。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国情,适应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置的情况。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十二级检察官主要划分为以下四等:(一)首席大检察官。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也就是说,首席大检察官只有一人,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同时就成为首席大检察官。根据这一规定,首席大检察官是法定的,不需要再通过任何批准或者授予程序。(二)大检察官。根据有关规定,大检察官一共包括两级。(三)高级检察官,共包括四级。(四)检察官,共包括五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检察官”,是指检察官等级中的检察官称谓,而不是广义上的检察官。为了贯彻实施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等级制度,中组部、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2月15日联合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对检察官等级的编制、检察官等级的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晋升、检察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等作了具体的规定。目前,关于十二级检察官级别的具体编制等问题,暂按这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检察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的等级确定的依据的规定。
        检察官的等级分为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共十二级。除首席大检察官法律规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其他检察官的等级需要经过等级评定来确定。本条规定了确定检察官等级的五个依据。
        (一)检察官所任职务。检察官所任的职务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官的等级主要是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编制的,检察官所任职务是确定检察官级别的一个基础性条件。每一职务的检察官都相对应一定范围内的级别。如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可以是“高级检察官”,也可以是“检察官”。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的检察官职务,检察官的等级有相应的编制等级幅度。这一级别范围、幅度是根据其职务确定的,检察官的具体级别只能在该范围、幅度内确定。检察官的职务确定之后,该检察官的等级要根据本条规定的确定检察官等级的其他依据,即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在该职务所属的编制等级幅度内具体确定。
        (二)德才表现。德才表现是确定检察官等级的重要依据。“德”是指检察官的思想品德状况。“才”是指检察官的才能、能力,包括检察官的法学理论水平等。检察官的思想品德和法学理论水平同时也是检察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业务水平。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检察官的业务水平主要是指检察官的检察业务水平。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来说,该检察官对所任职检察院或者业务部门的工作指导水平和管理水平也是业务水平中的重要内容。考察检察官的业务水平,主要是看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质量和对所任职检察院或者业务部门的管理能力,而不是工作量的大小。
        (四)检察工作实绩。检察官的检察工作实绩是指检察官实际从事检察工作的成绩,包括检察官的检察工作量,完成检察工作的情况等。检察官的检察工作实绩是检察官年度考核的重点。前面提到的检察官的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也都属于检察官年度考核的内容。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检察官等级的确定,包括检察官等级的晋升、降低等,在进行考核时都是以检察官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五)工作年限。检察官的工作年限是确定检察官等级,尤其是决定检察官晋升的重要依据。检察官等级中的“检察官”,一般是按其工作年限逐级晋升,每隔三年或者四年晋升一级。晋升期限届满时,人民检察院要对该检察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晋升;考核不合格的,延期晋升;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检察官等级中的“大检察官”和“高级检察官”,不实行按工作年限定期晋升的制度,而是实行选升的办法,但检察官的工作年限也是选升大检察官和高级检察官时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

        第二十三条  检察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检察官法规定了检察官的等级制度。检察官的等级制度涉及到检察官的等级划分、等级的确定依据、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等一系列具体规定和办法。考虑到检察官法很难一下子对这些内容都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检察官法只对检察官等级制度的一些主要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同时规定其他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检察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这里所说的“检察官的等级编制”,主要是指在《检察官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检察官的等级划分、检察官的等级的确定依据的基础上,对各级人民检察院不同职务的检察官的等级幅度的编制。这里所说的检察官等级的“评定”办法,是指对检察官的等级的评定办法,包括等级评定的依据、标准、等级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等。这里所说的检察官等级的“晋升办法”,是指检察官在任职期间随着其职务变动和工作年限的变化逐级晋升和选升其等级的具体办法,包括晋升的工作年限规定、晋升考核、晋升培训和晋升的批准权限等。根据本条规定,上述内容在检察官法中不作规定,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国家未另行规定前,为了贯彻实施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等级制度,中组部、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2月15日联合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对检察官等级的编制、检察官等级的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晋升、检察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等作了具体的规定。目前,执行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等级制度暂按这一《规定》执行,同时不断地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时由国家根据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和实践经验通过立法对检察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加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第七章 检察官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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