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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第三章 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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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支持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保障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的合法权益。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法律保障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豁免。
        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政策、拟定法案、草拟行政法规,涉及澳门驻军的,应当征求澳门驻军的意见。
        【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支持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的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支持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保障澳门驻军和驻军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是驻军法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规定的一项职责。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需要各方面的保障,不仅中央人民政府提供充足的军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生活条件等各种保障,同时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也应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比如为澳门驻军提供必要的土地、水、电、气、排污等方面的保障和便利条件。同时,澳门驻军和驻军人员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澳门社会的组成部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责任保护澳门驻军及其驻军人员的合法权益,禁止一切危害澳门驻军利益和侵害澳门驻军人员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的同时,还应当制定有关法律保障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豁免。与香港不同,由于澳门过去没有驻军,没有保障驻军及其人员合法权利和豁免的法律,因此,驻军法专门作出这一规定,对澳门特区政府提出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虽然是我国省级的地方行政区域,但与我国内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相比,又是显著不同的,他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在内地,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由中央制定法律、法规予以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除极少部分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外,大部分全国性法律,包括保障军队和军人权益的法律,不在澳门实施,因此,需要澳门特区立法保障驻军及其人员的权益,将驻军和驻军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豁免用澳门法律的形式明确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支持和保障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的工作落到实处。
        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政策、拟定法案和草拟行政法规,涉及澳门驻军的,应当征求澳门驻军的意见。这是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施政和立法的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的自治权,对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完全可以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制定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驻军不得干预。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制定政策和拟定法案、草拟特别行政区行政法规时,应当充分考虑澳门防务和驻军的需要。制定的政策、拟定的法案和行政法规如有涉及澳门驻军事务和权益的,应当征求澳门驻军的意见。这是保证中央对澳门防务权力的行使,保证澳门驻军有效地执行防务任务的必要条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澳门特别行政区在行使其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等自治权时,不应限制或削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澳门防务的权力,也不应影响中央军委对澳门驻军指挥的权力,当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的事务有可能影响到澳门的防务利益和澳门驻军的合法权益时,澳门特别行政区听取驻军的意见,不仅可以使制定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更加符合实际,而且也有利于顺利贯彻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政策、拟订的法案和草拟的行政法规是把澳门驻军当作特定对象予以规范或设定义务时,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制订的政策、法案和草拟的行政法规有可能影响到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或其他正常活动时,澳门驻军才向特别行政区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澳门驻军进行训练、演习等军事活动,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利益的,应当事先通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驻军进行训练、演习时通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规定。
        澳门驻军进行训练、演习等军事活动,如果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利益,比如,在进行射击训练、军事演习、兵力调动,有可能影响市民安全、交通或需要封闭某一地区等等,应事先通报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便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协助配合,包括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事先通告有关区域的人员暂时躲避。这一规定既体现澳门驻军对澳门政府的尊重,也是驻军训练、演习顺利进行的保证。

        第十二条    澳门驻军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保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的军事设施。
        澳门驻军会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禁区的位置、范围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协助澳门驻军维护军事禁区的安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澳门驻军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和飞行器未经澳门驻军最高指挥官或者其授权的军官批准,不得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禁区的警卫人员有权依法制止擅自进人军事禁区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澳门驻军对军事禁区内的自然资源、文物古迹以及非军事权益,应当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军事设施的管理、保护的规定。
        一、驻军和澳门特区政府共同保护军事设施
        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的军事设施是指由澳门驻军使用管理的训练场、仓库、军用通信线路和指挥、作战工程等。军事设施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抵御侵略、保卫国家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武装力量进行战备、训练、生活等活动的基本依托,同时也是国家的重要财产。因此,世界各国十分重视对军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我国199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对军事设施保护问题作了全面规定。但由于该法律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因此,必须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军事设施的保护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保护澳门的军事设施是澳门驻军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共同责任。因为澳门防务虽属中央的权力,但做为抵御侵略、保卫国家安全而建在澳门的军事设施,使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是当地驻军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另外,澳门驻军对军事设施的管理、保护的要求只能限于内部,对社会和居民的要求,必须依靠当地政府。因此,只有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相结合,共同负起责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的军事设施才能得以有效的保护。
        二、划定军事禁区
        划定军事禁区是保护军事设施的有效措施之一,是各国的通行做法。所谓军事禁区,是指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而划出的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区域。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澳门驻军会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禁区的位置、范围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应当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将军事设施及其周围一定区域划定为军事禁区。第二,禁区的划定,不但对澳门驻军及其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同时也对居民乃至整个社会作了严格规定,因此,军事禁区的划定,必须由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进行。第三,为了有效保证军事设施的安全,军事禁区的具体位置和范围,必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告示全澳门居民,家喻户晓,自觉遵守。
        维护军事禁区的安全,主要是驻军的责任,同时,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也应当协助澳门驻军维护军事禁区的安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后,对澳门驻军使用管理的军事设施如何保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根据本条规定拟定具体的保护措施。
        澳门驻军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和飞行器未经澳门驻军最高指挥官或者其授权的军官批准,不得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禁区的警卫人员有权依法制止擅自进入军事禁区和破坏、危害军事没施的行为。这一款规定了对进入军事禁区的限制和军事禁区警卫人员的权力。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船舶、飞行器进入军事禁区是维持军事禁区正常秩序,保证其安全的最基本的措施。因此,进入军事禁区必须经过批准。“澳门驻军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和飞行器”,包括地方的人员、车辆、船舶和飞行器,未经批准均不得进入军事禁区。进入军事禁区的批准权在澳门驻军的最高指挥官或其授权的军官。澳门驻军的人员、车辆、船舶和飞行器进出军事禁区虽然不需要批准,但也必须有军队制发的证件,如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文件,以确认是否是澳门驻军的人员、车辆船舶和飞行器。军事禁区的警卫人员是指澳门驻军派出的负责军事禁区安全的执勤人员。警卫人员对于擅自进入军事禁区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有权采取措施直到使用武力予以制止。
        澳门驻军对军事禁区内的自然资源、文物古迹以及非军事权益,应当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保护。自然资源是天然存在的并有利用价值的土地、矿藏、水利、生物、海洋资源等自然物。文物是指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包括与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寺庙、石刻等;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所谓古迹是指古代留传下来的建筑物或具有研究、纪念意义的地方。非军事权益是指在军事禁区内的包括通行权、专用地、核准墓地、政府设施和已注册作为有特殊科学价值的地点。澳门驻军应当依照澳门法律对军事禁区内的自然资源、文物古迹和非军事权益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    澳门驻军的军事用地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无偿提供。
        澳门驻军的军事用地,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不再用于防务目的的,无偿移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如需将澳门驻军的部分军事用地用于公共用途,必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在中央人民政府同意的地点,为澳门驻军重新提供军事用地和军事设施,并负担所有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军事用地的规定。
        澳门只有23平方公里,土地非常宝贵。珍惜和爱护澳门的每寸土地,不但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责和澳门居民的义务,也是澳门驻军应尽的责任。解决驻军的军事用地既要能满足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的需要,又要有利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发展。根据这一原则,本条对驻军的军事用地的提供,军事用地不再用于防务目的处理以及特别行政区政府需将部分军事用地用于公共用途的解决办法,作了具体规定。
        一、驻军的军事用地由特别行政区政府无偿提供
        军事用地是国家用地,不同于商业用地和个人用地。军事用地应由政府无偿提供,是世界通例。根据本条规定,澳门驻军的军事用地,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无偿提供。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作为国家土地管理者的澳门特区政府有责任为驻军提供军事用地。所谓无偿提供,包括特区政府不得征收使用土地的各种税费,也包括征用、拆迁所需的费用不由驻军负担。
        二、驻军的军事用地不再用于防务目的的应移交特区政府
        军事用地是特区政府无偿提供的,应用于防务目的,如因防务任务的变化或作战部署的调整等,有些军事用地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不再用于防务目的,应当无偿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由特区政府自主决定如何处理。
        三、特区政府需要将部分军事用地用于公共用途的,需要经中央政府批准
        如果澳门特区因建设需要,必须将部分军事用地用于公共用途的,应向中央人民政府报告,中央人民政府在不影响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的情况下,为支持澳门特区建设,可以批准将部分军事用地交特区政府。特区政府必须将这部分土地用于公共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同时,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为驻军重新提供军事用地,该军事用地的地点必须经中央人民政府同意,并在新的军事用地重新建设军事设施,承担建设该军事设施的费用。重新建设的军事设施是指原来的军事用地因用于公共用途而损失的军事设施,不是新增加的军事设施。

        第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澳门驻军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派出部队执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返回驻地。
        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安排下,由澳门驻军最高指挥官或者其授权的军官实施指挥。
        澳门驻军人员在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使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相关执法人员的权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驻军协助澳门特区政府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程序、驻军的指挥权和驻军人员的权力的规定。
        一、驻军协助特区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程序
        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不属于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不是澳门驻军的职责,驻军不得干预。
        为了支持特区政府工作,驻军法在总则第三条规定特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本条对请求协助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要由澳门特区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这种请求必须是在澳门特区政府认为必要时才提出;二是澳门特区政府的请求必须得到中央人民政府的批准;三是澳门驻军派出部队执行协助任务还必须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请求—批准—命令”这三道程序缺一不可。没有经过这三道程序,驻军不得擅自行动。驻军完成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任务后,必须及时返回驻地。这既是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的需要,也是维护澳门高度自治的需要。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澳门驻军执行救助灾害任务与内地有很大不同。在内地,“灾情就是命令”,紧急情况下,军队可以边行动边报告,甚至先动后报告,做到哪里有灾情哪里就有人民解放军的身影;但在澳门,人民解放军不能象在内地那样行动。因为在澳门是实行“一国两制”,澳门特区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驻军作为中央政府派驻在澳门特区的武装力量,是履行中央负责澳门防务的职责,对特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干预。
        二、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指挥
        澳门特别行政区一旦出现社会治安问题和各种灾害时,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对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作出总体的安排。澳门驻军如果经批准参加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活动,只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总的安排下进行。部队具体承担何种任务,应由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部队和当时的社情、灾情的具体情况共同商定。为了保证完成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执行协助任务的部队必须由澳门驻军最高指挥官或者其授权的军官实施指挥。这种指挥包括对兵力的调动、任务分工、相互协调、物资保障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得直接指挥执行协助任务的部队,如在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部队的任务作出调整时,必须通过负责指挥的军官付诸实施。
        三、驻军人员在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的权力
        澳门驻军人员在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使澳门法律规定的相关执法人员的权力。澳门法律规定的权力,既包括澳门原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即1999年12月20日回归后继续有效的原澳门法律,也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后新制定的相关法律。澳门驻军人员行使的权力是“相关执法人员的权力”,如驻军协助救火,只行使澳门消防方面法律规定的相关执法人员的权力,而不能行使相关执法人员以外的权力。
        1999年12月20日之后,威胁澳门社会治安的因素将依然存在,仍会有黑社会势力活动;走私贩毒、扰乱社会秩序、甚至持枪抢劫、杀人越货仍会发生;大规模的社会骚乱,严重的打、砸、抢、烧事件,虽然木会经常发生,但也不能绝对排除;澳门地区水灾、风灾等自然灾害也不可避免。我军是人民的军队,澳门虽然实行“一国两制”,但保护人民的和平劳动和保护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解放军义不容辞的责任。只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认为必要,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和有中央军委的命令,澳门驻军就应当积极参加执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活动。执行任务中,澳门驻军要周密计划、精心组织,指挥官要亲临第一线实施指挥,教育部队遵纪守法,除了做好部队的协调外,还要做好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指定的指挥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工作,要正确、灵活地处置各种情况,要加强请示报告,搞好物资保障工作。总之,要依照澳门法律的规定,圆满完成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

        第十五条    澳门驻军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联系,协商处理与驻军有关的事宜。
        【释义】本条是关于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建立联系机制的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实行高度自治的一个地方政府,澳门驻军是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负责防务的武装力量,它们之间分别自成系统,互不隶属,互不干预。但在同一地区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联系。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要为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提供必要的土地及水、电、气、排污等方面的条件。澳门驻军要遵守澳门法律,必要时,根据特区政府的请求和中央政府的批准及中央军委的命令,协助澳门特区政府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因此,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也是一种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的关系。建立联系机制就是建立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对联系的部门、人员、方式、时间,以及内容、协商处理事宜的方法、原则等作出约定。这种制度如何建立,应由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商定。联系制度要坚持互相尊重,真诚相待,联系方便,解决问题的原则。
        澳门驻军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联系机制协商处理事宜的范围,本法只限定“协商处理与驻军有关的事宜”,与驻军无关的或地方的事宜不属协商处理的范围。
        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一种新型的关系。通过联系机制的建立,必将加强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增进双方的友好合作,既有利于驻军更好地履行职责,也有利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稳定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第三章 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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