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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检察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以及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职责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置的指导对检察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的机构。根据本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5年颁布了《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章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分别设立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第二款是关于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规定。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检察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的规定,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官培训、考核、评议、考试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和命令;2.研究检察官培训、考核、评议、考试等工作的重要事项;3.听取有关部门关于检察官培训、考核、评议、考试等工作的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检察长担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 本法规定,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至九人,考评委员会的委员由检察官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有检察工作经验的检察官担任。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二款是关于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的规定,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本院检察长担任;副主任一至三人,由副检察长或检察官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第十六章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