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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第十章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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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培训是指机关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职位要求,对公务员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培养和训练,以开发公务员的潜力,改善公务员的知识结构,提高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培训是公务员素质保障机制的重要一环。我国历来重视对干部的培训,根据我国干部培训的经验,公务员培训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和讲求实效,注重提高工作能力。

  第六十条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培训的依据、方式和机构的规定。
  一、培训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进行
  职位分类制度要求公务员的能力与职位相统一。机关中的每个职位都是根据机关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每个职位在任务、职责方面都有一定特殊的要求,只有按照职位的要求,对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才能使他们熟悉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机关的职能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工作的重点直接相关,公务员的工作职责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公务员必须有计划地接受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才能保证胜任本职工作。
  二、根据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进行培训
  提高公务员素质是进行公务员培训的出发点。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公务员的素质应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专业技能素质等,这决定了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必须坚持多样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应当根据提高公务员各方面素质的需要,开展以下内容的培训:
  1.根据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培训。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上的,公务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际工作。
  2.根据提高法律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法律方面的培训。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务员作为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他们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因此,法律法规的培训首先是要培养公务员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意识和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意识;其次是要培养他们理解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和精神实质的能力,以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准确执行和灵活运用法律法规。
  3.根据提高专业技能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方面的培训。这方面的培训包括专业理论、专业技能的培训,对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还包括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专业技能素质是影响公务员知识素养和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这方面培训的针对性较强,应按照具体职位的要求,选择不同的侧重点,分级分类地进行培训。
  4.根据提高其他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一些旨在拓宽视野、丰富知识、提高技能的培训。
  三、分级分类进行培训
  公务员培训的方式是分级分类进行,这是按需施教原则的要求和具体体现。分级培训就是根据每个公务员不同的级别,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不同的职务和级别对公务员的素质要求各不相同,不能对所有级别的公务员都按照同样的标准来培训,而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职务和级别较高的公务员,要全面培养他们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知识和科学决策能力;职务和级别较低的公务员,素质要求也相应不同,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应区别于级别较高的公务员。
  分类培训就是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本法第十四条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其中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是本法对公务员职位作出的新分类,这两类职位的工作职责对公务员的素质要求有特殊性,因此对这两类公务员的培训应当区别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培训。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为机关履行职能或正常运转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职位,如公安部门中的法医、外交部门中的翻译、海关部门中的原产地评估师、各机关中负责维护计算机网络的工作人员等。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的发展更新很快,因此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培训在时间安排上应当更灵活,内容应为相应领域中最新的技术,以使他们更好地为机关决策提供技术参考和支持。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负责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的职位,将主要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中设置。这一类别的公务员由于是法律的直接执行人员,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他们的素质和工作质量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并影响到国家机关和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因此,在培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时候,应当有针对性地增强他们“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他们依法行政、依程序执法的意识和能力、履行公务的技巧、与行政相对人沟通的能力及处理紧急事件的能力等。此外,本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对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增设新的职位类别。对于新增设的职位类别,也应当对这类公务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使其各方面能力达到职位职责的要求。
  四、培训的机构
  培训机构是具体落实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场所和培训教育的实体,是贯彻公务员培训制度的重要保证。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以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为主体,其他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为辅的公务员培训网络。本条第三款就是根据我国培训机构的现实情况制定的。
  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是我国公务员培训网络的主体。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主要是:国家行政学院和地方行政学院。国家行政学院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国培养高级公务员和一部分中级公务员,着重培养他们的业务知识、技能、领导才能及相关素质。在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后,凡拟晋升高、中级公务员职务的人,在任职前必须经过国家行政学院一定时期的任职资格培训,以提高担任较高职务应具备的素质。经过结业考试,学习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任职资格。地方行政学院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地方中、初级公务员。目前,地方行政学院大部分设在同级党校内,实行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体制。
  我国公务员培训网络还包括机关委托的其他培训机构,主要有普通高校、科研单位和其他教育机构。让其他培训机构参与到公务员的培训中来是本法为解决公务员培训当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而采取的办法。国家建立的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并不能满足公务员培训对多层次性、多样性、地区性的要求,而普通高校、研究机构一般都有较为悠久的历史,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完善的教学设备和丰富的办学经验,委托它们承担培训任务,有利于充分利用各种培训力量和资源,与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实现优势互补。近年来我国还出现了一些社会培训机构,这些机构举办的培训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允许这些社会培训机构以一定的条件参与公务员的培训,也将有效地弥补现行公务员培训的不足。
  第六十一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培训的种类和要求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务员培训分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对后备干部的培训。其中,职前培训就是初任培训,在职培训分为三类: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一、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但尚未正式任职的公务员所进行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是新录用人员拟任职位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素质,目的是要使这些新录用的公务员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其即将从事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掌握一般的工作方法,为正式上岗任职作好准备。初任培训在试用期内进行,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集中培训,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各机关将新录用的公务员集中起来办培训班进行培训,或者将其送专门培训基地进行培训;二是工作实习,让新录用公务员在有经验的公务员的业务指导下从事实际工作,从工作实习中学到知识,了解程序。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
  二、任职培训
  任职培训的对象是晋升一定领导职务的在职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应根据公务员准备晋升的领导职务或职位所必须具备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组织领导协调能力与专业知识能力来确定;培训的方式主要是脱产学习。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有特殊情况的,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任职,但必须在任职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三、专门业务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国家机关为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而提供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专项工作是指因国家和政府某些工作的需要,从政府机关临时抽调公务员进行的工作,如人口普查、执法检查、经济普查等。专门业务培训也就是指围绕从事上述专项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等的培训活动。培训内容完全取决于专项工作的需要,目的是使受培训的公务员具备拟从事的专门业务工作所需的知识、能力和工作方法,保证公务员能够胜任专项工作的需要。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比如,在进行经济普查时,各地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都抽调大量的公务员参加到经济普查工作中来。但是被抽调的公务员对普查工作的调查方法、普查数据处理的特殊要求并不熟悉,因此各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专门业务培训,帮助他们熟练掌握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培训合格者方能参加经济普查。
  四、更新知识培训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国家机关有计划地对在职公务员进行的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再教育和再训练,是我国公务员培训中最常规的一种,其对象包括全体在职公务员,以脱产培训为主。培训的内容根据各公务员不同的职位要求来确定,强调与工作实际相结合,达到更新公务员的知识结构、使其掌握新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本条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的培训单独提出了要求,原因在于当代科技发展迅速,各领域的新技术在不断涌现,只有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及时掌握最新的技术,才能为机关的决策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五、对后备领导人员有计划地加强培训
  后备领导人员是为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选拔的,能够担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任的、年轻优秀的、作为领导班子后备人选的公务员。因为后备领导人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必须有计划地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因此,本法将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单列一款。
  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要有计划性,即后备领导人员选定后,要确定培养方向,根据培养方向确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措施。从培训的内容来看,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提高他们的战略思维能力和理论素养,并进行较为系统的政治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法律理论、历史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培训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比如,选送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或组织对我国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理论研讨等。
  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培训管理的规定。
  一、培训登记管理制度
  对培训进行登记管理,对公务员个人而言,就是要把公务员每次培训的时间、内容、表现、成绩登记在册,放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内容及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防止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敷衍了事,随意应付。对公务员主管部门而言,就是要将公务员培训制度化,分期、分批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防止公务员主管部门把组织培训当作临时工作,想抓就抓,想放就放。
  二、培训的时间要求
  关于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公务员法草案曾规定:“省部级正职以下领导成员每5年或者每届任期内应参加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培训,领导成员之外的公务员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在审议修改中,考虑到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做到,因此将其改为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培训要求确定培训时间。根据现行公务员培训的做法,初任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天,任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天,每人每年参加更新知识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七天。
  三、培训情况评估与使用
  本条第三款根据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将公务员的培训情况评估与考核、任职和晋升结合起来,提高培训的实效。我国公务员培训工作中的表面化、走过场的形式主义时有存在。将公务员的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与考核、任职和晋升相挂钩,可以调动公务员的学习积极性,保证学员珍惜培训机会,使培训真正起到提高公务员素质的作用,有效防止搞形式主义。
  首先是将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但是培训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公务员所在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说,认真参加培训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公务员的义务。因此,本法将公务员培训的效果作为考核的内容之一,目的在于督促参加培训的公务员以严肃的态度对待培训。同时,培训与考核的结合也是考核本身的要求。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要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这五个方面是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也是公务员培训的基本内容.所以在对公务员进行考核时,将无可避免地把公务员参加培训时的有关情况纳入到考核的相关内容当中。当然,培训与考核的关系并不是单向的,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的内容,同时本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公务员培训的依据。
  将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也是任职、晋升条件本身的要求。这种做法是我国干部教育的优良传统和行之有效的培训经验。担任一定职务,晋升为高一级的公务员,不仅要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而且应当具备一定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培训情况、考试成绩是对公务员培训效果直接客观的反映。如合格,从一个方面说明该公务员通过培训使自己的素质和工作能力达到了任职要求,可以按规定程序履职或者晋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第十章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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