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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第四章 鼓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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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的规定。
  一、对违法者给予处罚,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一个主要手段。但光有处罚使人们总是被动地执行法律是不够的,还应当对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许多法律中都有关于表彰奖励制度的规定。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可以引导人们更好地遵守法律、执行法律,也能促进法律的实施,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一种有效手段。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和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是我国促进清洁生产,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表彰和奖励是指对于某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予以公开的表扬、奖赏和鼓励,包括精神上的表彰和物质上的奖励。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奖励制度具体包括发明奖励制度、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制度等。本条规定了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表彰和奖励的主体、范围、条件和对象。按照本条规定,表彰和奖励的主体是人民政府,即各级人民政府。表彰和奖励的范围是在清洁生产工作范围内,包括清洁生产的推行工作和清洁生产的实施工作。表彰和奖励的条件是要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的成绩。表彰和奖励的对象包括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等;也包括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包括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清洁生产工艺技术的研究人员、从事清洁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的人员和从事清洁生产具体实施工作的人员等。
  三、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办法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物质上的奖励,如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晋升工资等;另一类是精神上的表彰,如授予光荣称号、通报嘉奖等。
  
  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释义】  本条是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以及有关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资金扶持的规定。
  一、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各项规定能否在企业中得到实施,使生产经营者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除了要突出政府的引导和服务功能外,还要有可行的鼓励措施。将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以及有关清洁生产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中央、地方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是推行清洁生产的一项根本措施。
  二、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扶持的范围包括:一是从事清洁生产的研究、示范和培训的;二是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的项目;三是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十四条  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规定。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问题是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要解决中小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一是要禁止新建严重污染环境而又无污染防治措施的企业,依法关、停、并、转一部分已建的、污染严重的、无法进行污染治理的企业;二是通过一些渠道筹措资金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使企业排污标准达标,或进一步实现清洁生产。中小型企业相对大型企业来讲,资金不够充足,设备工艺比较陈旧、落后。为此,本条规定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可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二、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出了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基金收益、捐赠和其他资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创业辅导和服务,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技术创新,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此外,中小企业促进法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三十五条  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释义】  本条是对废物回收利用减免增值税的规定。
  一、税收是国家为实现职能而对纳税人占有的部分财产的强制再分配。减税、免税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经济、社会等方面政策的需要,对特定行业、特定产品、特定纳税人所给予的鼓励性、照顾性措施,体现了国家税法的统一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其中,减税,是指减少征收一部分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免税,是指对法定应纳税额不予征收。由于减税、免税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手段,它虽然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但却可以减轻或免除纳税人的负担,会对纳税人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增值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按照本条规定,可以享受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的条件有两个:一个是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另一个是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不符合上述两项规定的,不能享受本条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本条规定主要是基于增值税的征收状况对企业利用废物生产的产品和综合利用产品的盈利水平影响很大,为了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节约使用和充分利用资源,减征、免征增值税是必不可少的税收优惠措施。
  二、我国对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十分重视。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规定。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征增值税问题,根据国务院规定作了具体规定。
  三、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减税、免税必须申请并经过审批。具体程序是:首先,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这里所说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对减税、免税项目的规定,也包括对减税、免税程序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外,任何地区、部门无权规定减税、免税项目。如果纳税人的应税项目符合本条规定的,就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申请减税、免税。其次,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除上述机关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对于上述无效的减税、免税决定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因此,本条规定的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减征或免征增值税也应当经有审查批准权的机关依法审批后,方可获得增值税的减免。
  
  第三十六条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列入成本的规定。一、成本是生产经营成本的简称,即指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生产要素的价格。这里所说的生产要素,主要包括劳动、资本、土地等,与此相对应,生产要素价格就是指劳动者的工资、资本的利息、土地的地租等等。由于成本是用以补偿物质消耗支出和劳动报酬的,产品的价格不能低于成本这个界限,不然企业预支的生产资金就不能收回,就要赔本,也就不可能进行再生产。因此,生产经营成本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产品价格的高低,也决定着生产经营者盈利的多寡。保证生产经营者收回生产成本是保证其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最基本条件。生产经营成本高,生产经营者的盈利就相对较低;相反,生产经营成本低,生产经营者就能多盈利。
  二、成本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物质资料耗费和劳动耗费的总和,主要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的费用、生产用的燃料和动力费用、人工费用、废品损失、辅助材料和设备维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方面。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是企业对生产的投入,是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寻求可持续发展的必不可少的花费。本条规定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其经营成本,是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又一项有力的鼓励措施,可以调动企业对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积极性。
  三、按照本条规定,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的费用有两项:一项是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另一项是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培训的费用。但这并不是说只有这两方面的费用才能列入企业成本,而企业使用其他清洁的原材料、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方面的投入以及对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液等回收再利用等方面的投入就不能计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了。由于这些方面的投入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的原料及主要材料的费用、生产设备、物质资料耗费等费用,可以直接计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无须在法律中作出特别的规定。
  四、根据这几年我国实际的做法,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已经列入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因此,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对目前实际做法的一种法律上的肯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第四章 鼓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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