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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1988年1月21日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的制定实施,对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无论从经济社会发展,还是从水资源本身看,我国水资源管理工作都面临着深刻变化,1988年制定的原《水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总结《水法》实施13年来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水资源管理的经验,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本着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突出节约用水,强化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健全执法监督机制的原则,对1988年制定的原《水法》进行较为全面的修改是必要的。这次《水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强化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重视水资源宏观管理和合理配置;二是将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放在突出位置;三是明确水资源规划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依据和法律地位,重视流域管理;四是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特别是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适应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五是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责任。
  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国务院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同年12月24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草案)》的说明,经过常委会第二十五次、第二十七次(2002年4月)、第二十八次(2002年6月)、第二十九次四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2002年8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新修改后的《水法》共8章82条(原《水法》为7章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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