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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深化香港人民币业务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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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6号》(以下简称《公告》),宣布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此事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新一阶段的香港人民币业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经国务院批准,新一阶段的香港人民币业务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完善现有香港人民币业务,具体包括:

    (1)为其持有的人民币现钞提供兑换服务的香港指定商户的范围扩大到在港提供交通、通讯、医疗及教育服务等行业的商户;

    (2)将现行香港居民个人人民币现钞兑换的限额由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6,000元人民币提高至20,000元人民币;

    (3)放宽香港居民个人人民币汇款限额,由现行的每人每天不超过50,000元人民币提高至不超过80,000元人民币;

    (4)取消香港银行发行人民币卡每张最高授信人民币100,000元的限额,由发卡行按市场原则自行确定。

    (5)在现行允许指定商户将其营业所得人民币现钞单向兑换成港元的基础上,同意香港指定商户开设人民币现钞存款账户,并可将该账户的人民币存款单向兑换成港元。

    (二)进一步拓展香港人民币业务,具体包括:允许香港居民个人用人民币支票在每个账户每天8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内支付在广东省的消费性支出,不得转让。 

    问:香港人民币业务推出近两年来总体情况怎样?

    答:经国务院批准和我行正式公告,自2004年2月25日起,香港银行正式开办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汇款和银行卡四项业务。推出近两年来,各项业务发展平稳有序,资金清算渠道顺畅,未出现人民币资金跨境异常流动,促进了境外人民币的合法回流,便利了两地经贸、人员往来,加速了两地经济融合。同时,也为香港银行业开辟了新的业务领域,对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产生了积极影响,获得了香港各界好评。

    目前,香港共有38家银行开办了个人人民币业务,基本涵盖了所有在港从事零售银行业务的银行。截止2005年9月30日,清算行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清算账户余额为226亿元人民币。 

    问:为什么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推出近两年后才推出这些深化措施?

    答:人民银行与香港金管局一直保持紧密沟通,就香港人民币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如何完善和推进香港人民币业务交换意见。香港人民币业务自2004年初推出后,发展平稳有序,各方反应良好。随后,香港特区政府多次提出进一步推进香港人民币业务的需求,本着稳步有序推进香港人民币业务,并需与内地资本项目开放和人民币自由兑换改革进程相配合的发展原则,我们对香港特区政府提出的相关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推进香港人民币业务。

    新一阶段的香港人民币业务,除了进一步方便内地与香港居民互访消费外,还可以强化人民币回流机制,拓宽在港人民币资金通过银行体系回流内地的渠道。所有这些,对促进两地的经济融合、贸易往来和资金融通以及加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均有好处。

    问:香港指定商户开立人民币账户后,通过该账户办理汇款和兑换业务的要求是否与香港居民个人人民币账户一样?

    答:不一样。香港居民个人通过存款账户每人每天可双向兑换20,000元人民币和汇款到内地同名个人人民币储蓄账户的规定,只适用于香港居民个人。香港指定商户开立人民币账户后,可以将其与业务有关的人民币现钞收入存入人民币账户,也可以将人民币单向兑换为港元,但不可以把港元兑换为人民币,也不可以将人民币汇入内地。

    问:香港居民在内地签发人民币支票有什么限制?为什么要作这些限制? 

    答:现阶段,香港居民个人在内地签发使用人民币支票,在使用地域、用途、金额、转让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香港居民个人只可用人民币支票在每个账户每天8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内支付在广东省的消费性支出,且不能背书转让。 

    作出上述限制,主要是为了在更好地满足香港居民个人在内地的消费性需求、为香港居民个人往来内地提供支付便利的同时,能够兼顾内地个人人民币支票使用的实际情况、支票清算等技术问题,以及有关开放目前还只是试点等因素。为落实这一新的业务措施,相关的技术准备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中。

    问:香港人民币业务今后的发展方向会怎样?

    答:香港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必须稳步有序地进行,且须与内地资本账目开放和人民币自由兑换的改革进程相配合。目前,各方没有也不可能就香港人民币业务的长远发展方向订立时间表。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支持香港经济、贸易、投资以及人民币业务的发展。 

    问:进一步发展香港人民币业务会否间接鼓励两地洗钱活动?

    答:内地与香港一直有严格的措施打击洗钱活动。进一步放松对香港人民币业务的限制及开辟更多的渠道让人民币合法及有序地跨境流动,不但不会间接鼓励洗钱活动,反而会加强两地负责反洗钱监督、管理、监测机构对该类活动的监控,因为当更多的人民币交易合法纳入到银行体系后,相应监督、管理部门便可以更集中、有效地监控洗钱活动。 (完)

 

附: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5〕第 26 号

    为进一步满足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接受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以下简称清算行)的存款。清算行接受的存款除香港参加办理人民币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参加行)所吸收的香港居民个人的人民币存款外,还包括参加行所吸收的香港指定商户的人民币存款。

    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清算行为参加行人民币与港币兑换业务提供平盘服务的有关要求放宽如下:

    (一)个人人民币现钞兑换的限额由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6,000元人民币提高至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20,000元人民币;

    (二)为其持有的人民币现钞提供兑换服务的香港指定商户的范围扩大至包括在港提供交通、通讯、医疗及教育服务等行业的商户;

    (三)指定商户可将其在参加行存款账户的人民币存款单向兑换成港元。

    三、具有个人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的内地银行接受经由清算行汇入的收款人与汇款人同名的香港居民个人人民币汇款的最高限额,由每人每天50,000元人民币提高至每人每天80,000元人民币。

    四、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清算行为香港居民个人签发的人民币支票提供清算服务。香港居民个人可用人民币支票在每个账户每天8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内支付在广东省的消费性支出,该人民币支票不得转让。

    五、取消香港银行发行人民币卡每张最高授信10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

    上述安排将在各项技术准备完成后,于近期内陆续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支持香港经济、贸易、投资以及人民币业务的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深化香港人民币业务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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