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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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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有关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制度,提升典当业监管水平,切实保证典当业规范运营,防范行业风险,现就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监管制度建设
  
  在典当行业管理相关行政法规出台之前,监管工作继续以《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建字[2008]119号)为依据,以典当行业信息采集为基础,以数据分析和现场检查为手段,以规范典当业经营行为为出发点,坚持属地监管,加强现场核查,关注防范和化解风险,实现典当业平稳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落实监管责任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细化本地区典当监督核查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地典当监管机制和组织网络,落实监管责任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落实分管领导和岗位人员,定期对辖区内典当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和交流,确保监管工作不缺位;同时,要建立典当企业执业责任制和违规违约信息通报制,加大对经营者诚信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力度,强化企业内部制约和监督。
  
  (二)重视信息网络建设。继续推进典当业信息系统建设,做好信息报送和审核工作,及时跟踪行业发展情况,按季形成分析核查报告。组织好企业熟悉和规范应用新会计制度,确保企业经营数据真实完整,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典当业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监测,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
  
  (三)机构改革省份做好工作衔接。尚未完成机构改革的地区,在职能转换和工作交接未完成之前,要按照现行职能,切实发履行好监管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不松、不乱、不断。已完成机构改革并明确典当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及时做好职责交接和工作衔接,并抓紧熟悉典当业相关业务和制度建设,理清工作思路,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好对本地典当业的管理职责。
  
  二、强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一)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现场监管工作以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主,每月选择本辖区不少于30%的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围绕典当企业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重点核查当票使用、现金往来、财务状况、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等内容进行系统深入检查,促进典当企业规范经营。调取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原件,了解法人股东单位的股权变动情况,严防资金“借壳”控制典当企业。必要时可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实行联合检查。
  
  (二)强化非现场监管工作。非现场监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加强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核实、分析工作,对可疑数据及时责成地市商务部门现场检查,注意发现潜在问题。对于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等行为,省级商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并公示违规企业,同时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停止变更事项审批、不予通过年审等措施。
  
  (三)创新监管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商务部门可会同银监、分安等部门建立季度监管例会制度,及时通报行业发展情况,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地市级商务部门要建立与典当公司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的约谈制度。加大对典当公司大额业务及现金流转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单一客户当金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5%的规定,重点关注单一客户当金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业务。
  
  (四)完善年审制度。严格按照商建字[2008]119号文件规定,明确年审范围、审核重点,鼓励地市交叉检查。从2008年度典当业年审工作情况看,绝大多数省市能够按时完成并上报报告。上海、黑龙江、湖南、山东等省市年审工作严谨,制度规范,报告全面,问题分析清晰,整改措施明确。浙江、广东等地能够组织行业协会及时踊跃本地区行业发展,形成季度分析报告。但年审中也存在工作部署不细致,报告上报不及时,年审报告流于形式,没有按照119号文规定逐条核查,没有企业核查情况、整体情况分析和整改措施等情况。
  
  三、引导典当企业规范发展
  
  (一)规范股东变更行为。一是要对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依法严格审核其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对经营未满三年或最近两年未实现盈利的新公司进入典当业实行审慎审核和许可。二是要加强对拟参股典当行的法人股东的情况了解,避免不熟悉典当业发展情况和典当公司的特点及经营方式的企业,盲目进入典当业。三是要引导企业保持稳定的股东结构,对进入典当业未满三年的法人公司,以及在任职期内的董事、高管人员持有的股份,从严控制其转让行为。
  (二)严格当物抵押、质押登记制度。重点对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当物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特别要加强对当户以持有的上市证券为当物,所取得的当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典当业务进行核查。对于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质押登记的,以及典当行与证券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经营机构合作,采取以当户交纳保证金的方式提供资金,供当户买卖股票的经营行为,应当予以风险警示。
  
  (三)鼓励企业合理配置业务结构。支持行业协会,做好动产典当业务的培训工作,帮助企业加大对专业评估人员的培养,提高动产典当的经营水平,降低对房产典当的过度依赖。同时,做好风险教育工作,防止典当资金流入房地产开发市场。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对典当企业在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等经济活动信息的监测、跟踪和分析,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支持行业协会收集变相典当业务线索,配合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对变相从事典当业务的机构进行打击和取缔。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有关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制度,提升典当业监管水平,切实保证典当业规范运营,防范行业风险,现就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监管制度建设
  
  在典当行业管理相关行政法规出台之前,监管工作继续以《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建字[2008]119号)为依据,以典当行业信息采集为基础,以数据分析和现场检查为手段,以规范典当业经营行为为出发点,坚持属地监管,加强现场核查,关注防范和化解风险,实现典当业平稳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落实监管责任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细化本地区典当监督核查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地典当监管机制和组织网络,落实监管责任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落实分管领导和岗位人员,定期对辖区内典当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和交流,确保监管工作不缺位;同时,要建立典当企业执业责任制和违规违约信息通报制,加大对经营者诚信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力度,强化企业内部制约和监督。
  
  (二)重视信息网络建设。继续推进典当业信息系统建设,做好信息报送和审核工作,及时跟踪行业发展情况,按季形成分析核查报告。组织好企业熟悉和规范应用新会计制度,确保企业经营数据真实完整,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典当业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监测,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
  
  (三)机构改革省份做好工作衔接。尚未完成机构改革的地区,在职能转换和工作交接未完成之前,要按照现行职能,切实发履行好监管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不松、不乱、不断。已完成机构改革并明确典当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及时做好职责交接和工作衔接,并抓紧熟悉典当业相关业务和制度建设,理清工作思路,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好对本地典当业的管理职责。
  
  二、强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一)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现场监管工作以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主,每月选择本辖区不少于30%的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围绕典当企业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重点核查当票使用、现金往来、财务状况、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等内容进行系统深入检查,促进典当企业规范经营。调取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原件,了解法人股东单位的股权变动情况,严防资金“借壳”控制典当企业。必要时可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实行联合检查。
  
  (二)强化非现场监管工作。非现场监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加强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核实、分析工作,对可疑数据及时责成地市商务部门现场检查,注意发现潜在问题。对于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等行为,省级商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并公示违规企业,同时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停止变更事项审批、不予通过年审等措施。
  
  (三)创新监管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商务部门可会同银监、分安等部门建立季度监管例会制度,及时通报行业发展情况,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地市级商务部门要建立与典当公司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的约谈制度。加大对典当公司大额业务及现金流转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单一客户当金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5%的规定,重点关注单一客户当金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业务。
  
  (四)完善年审制度。严格按照商建字[2008]119号文件规定,明确年审范围、审核重点,鼓励地市交叉检查。从2008年度典当业年审工作情况看,绝大多数省市能够按时完成并上报报告。上海、黑龙江、湖南、山东等省市年审工作严谨,制度规范,报告全面,问题分析清晰,整改措施明确。浙江、广东等地能够组织行业协会及时踊跃本地区行业发展,形成季度分析报告。但年审中也存在工作部署不细致,报告上报不及时,年审报告流于形式,没有按照119号文规定逐条核查,没有企业核查情况、整体情况分析和整改措施等情况。
  
  三、引导典当企业规范发展
  
  (一)规范股东变更行为。一是要对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依法严格审核其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对经营未满三年或最近两年未实现盈利的新公司进入典当业实行审慎审核和许可。二是要加强对拟参股典当行的法人股东的情况了解,避免不熟悉典当业发展情况和典当公司的特点及经营方式的企业,盲目进入典当业。三是要引导企业保持稳定的股东结构,对进入典当业未满三年的法人公司,以及在任职期内的董事、高管人员持有的股份,从严控制其转让行为。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办建函[200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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