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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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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2009年,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取得初步成效。2010年是全面开展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关键之年,为进一步加强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是商务主管部门有效开展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制定行业发展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据。2009年以来,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8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商贸函[2009]16号)要求,大部分省市加大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有一些地区由于重视程度不够、积极性不高,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整体推进进度。为此,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把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摆到商务工作的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商贸服务行业管理处室要牵头具体组织负责,严格按照商务部统一部署和要求,狠抓落实,全力推动,切实将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抓好抓实。
  
  二、抓紧完成2009年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年报工作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办商贸函[2009]131号)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中切实发挥主导性作用,加大对2009年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年报工作的执行力度。要进一步抓紧年报的布置落实工作,做好报表制度和网上直报系统咨询答疑工作;要强化对年报工作的督导和催报,对尚未报送的典型企业要加强敦促和指导,千方百计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对主动配合工作但报送条件不成熟的企业要给予工作支持;对虽多次做工作,但仍不上报数据的企业要及时调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克服畏难情绪,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典型企业的报送数量和统计数据质量在去年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同时,要加强与商务部委托的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年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完成行业统计工作。2009年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年报报送截止日期延至4月30日,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抓紧完成。
  
  三、做好《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
  目前执行的《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将于2010年底到期,为做好新一轮《制度》的申报工作,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商贸服务行业统计调研工作,总结试行阶段《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简明、科学、有效”的原则,从统计制度的可操作性、科学合理性和统计结果的有用性出发,在保持《制度》稳定性的基础上,就统计内容、统计范围、统计指标、统计方法,以及典型企业的选取标准等进行系统、全面、深入研究,提出《制度》修订意见和建议,于5月31日前报送商务部。
  
  四、  加强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业务培训
  统计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目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专业统计人员缺乏,企业统计人员队伍不稳定,加强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业务培训十分紧迫。为此,商务部拟于2010年上半年组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业务培训(通知另发),邀请有关专家就统计制度、统计分析、财务知识、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统计法等内容进行系统性培训。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业务培训计划,分级分批组织地市和企业统计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业务培训,规范基层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提高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人员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加快商贸服务行业统计队伍建设。
  
  五、健全完善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机制
  (一)健全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联络员制度。健全商贸服务行业统计联络员制度是开展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基础,目前有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典型企业的联络员仍不确定,要尽快明确由专人负责,已确定的联络员如有变动要及时通知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要增强联络员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联络员的作用,及时沟通和交流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情况,加强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信息的传递和反馈。同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省内商贸服务行业统计联络员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逐步形成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部门到典型企业上下顺畅、纵横连接有序的联系员体系。

(二)建立跨部门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协作制度。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涉及的行业和业态种类多、覆盖范围广、复杂性强,要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动态性了解行业整体发展情况,仅靠商务系统自身的力量是有限的,要抓紧建立跨部门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协作制度,加强与统计、工商、税收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作。一方面,要促进统计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行业信息的交流共享;另一方面,要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加强对共同关注的问题的联合调研,开展相关专项调查,提高统计数据信息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建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分析研究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动态分析和研究,及时反映行业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发挥好行业统计“信息库”、“智囊团”和“风向标”的功能和作用。要加大对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的开发和研究力度,建立商贸服务行业数据库,形成行业研究成果。从2010年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以商贸服务行业基础数据为基础,组织完成本地区商贸服务行业年度发展报告,全面反映上一年度商贸服务行业的运行状况和发展水平,并于6月底前上报商务部。
  (四)建立行业统计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制度。建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在报表报送期间,适时通报各地典型企业的报送情况。不定期地深入地方和企业对行业统计工作开展监督和检查。建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将当年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典型企业选取情况、统计报表制度执行情况、行业基本情况统计数据和年度行业报告上报情况,以及行业统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一并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之中,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行业统计经费支持和行业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省内参照建立考评制度,督促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
  
  六、切实保障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经费
  目前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行业统计经费不可或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商贸服务行业统计经费的保障和落实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资金支持政策规定,统筹落实好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经费,确保经费分配到位、专款专用,对开展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所必需的数据收集、分析报送、信息发布、调研培训等相关费用予以支持,确保行业统计工作持续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
  张青青 蔡雯
  联系电话:010-85093768 85093755
  传真:010-85093749
  电子邮箱:caiwen@m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2009年,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取得初步成效。2010年是全面开展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关键之年,为进一步加强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是商务主管部门有效开展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制定行业发展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据。2009年以来,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8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商贸函[2009]16号)要求,大部分省市加大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有一些地区由于重视程度不够、积极性不高,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整体推进进度。为此,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把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摆到商务工作的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商贸服务行业管理处室要牵头具体组织负责,严格按照商务部统一部署和要求,狠抓落实,全力推动,切实将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抓好抓实。
  
  二、抓紧完成2009年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年报工作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办商贸函[2009]131号)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中切实发挥主导性作用,加大对2009年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年报工作的执行力度。要进一步抓紧年报的布置落实工作,做好报表制度和网上直报系统咨询答疑工作;要强化对年报工作的督导和催报,对尚未报送的典型企业要加强敦促和指导,千方百计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对主动配合工作但报送条件不成熟的企业要给予工作支持;对虽多次做工作,但仍不上报数据的企业要及时调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克服畏难情绪,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典型企业的报送数量和统计数据质量在去年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同时,要加强与商务部委托的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年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完成行业统计工作。2009年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年报报送截止日期延至4月30日,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抓紧完成。
  
  三、做好《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
  目前执行的《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将于2010年底到期,为做好新一轮《制度》的申报工作,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商贸服务行业统计调研工作,总结试行阶段《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简明、科学、有效”的原则,从统计制度的可操作性、科学合理性和统计结果的有用性出发,在保持《制度》稳定性的基础上,就统计内容、统计范围、统计指标、统计方法,以及典型企业的选取标准等进行系统、全面、深入研究,提出《制度》修订意见和建议,于5月31日前报送商务部。
  
  四、  加强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业务培训
  统计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目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专业统计人员缺乏,企业统计人员队伍不稳定,加强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业务培训十分紧迫。为此,商务部拟于2010年上半年组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业务培训(通知另发),邀请有关专家就统计制度、统计分析、财务知识、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统计法等内容进行系统性培训。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业务培训计划,分级分批组织地市和企业统计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业务培训,规范基层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提高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人员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加快商贸服务行业统计队伍建设。
  
  五、健全完善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机制
  (一)健全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联络员制度。健全商贸服务行业统计联络员制度是开展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基础,目前有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典型企业的联络员仍不确定,要尽快明确由专人负责,已确定的联络员如有变动要及时通知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要增强联络员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联络员的作用,及时沟通和交流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情况,加强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信息的传递和反馈。同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省内商贸服务行业统计联络员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逐步形成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部门到典型企业上下顺畅、纵横连接有序的联系员体系。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办商贸函[201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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