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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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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根据2007年5月18日国务院张平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将第一部分中的“(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节能服务以及商务服务等作为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业)”修改为“(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节能服务、商品交易市场以及商务服务等作为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业)”。
  
  二、第一部分关于服务业的税收政策:(一)第2、3、4、6条中所提的政策措施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内容不一致,请再酌。(二)建议在第7条后增加:“解决国际货运代理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按差额征收5%营业税的问题。”(三)鉴于服务业外包项目不产生利润,为避免重复征税,建议增加:“合理确定服务业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外包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的基数。”(四)建议增加:“经认定的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企业广告费用税前抵扣比例统一提高到8%。”
  
  三、第一部分第8条“对于大中型工业企业、产业集群较大的经济区域,要求其非物流企业…”建议修改为“对于大中型工业企业、产业集群较大的经济区域,引导其非物流企业…”。
  
  四、经与财政部、建设部协调同意,第二部分“鼓励消费性服务业发展”中第12条“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原则上应原地安置。”建议修改为:“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要尽可能安排回迁;无法回迁的,应按照有利于老字号经营和保持店铺原有风貌的原则就近安置;无法就近安置的,要依法给予货币补偿。”
  
  五、在第二部分建议增加:“对中小流通企业应给予金融支持。”
  
  六、便民早餐属于微利行业,在第二部分建议增加:“对以便民早餐为主业的连锁企业,免征营业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流动销售网点经营权,鼓励便民早餐进入社区发展。”
  
  七、在第二部分建议增加:“对洗染企业和食品配送企业使用的车辆,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提供便利。”
  
  八、在第二部分建议增加:“对城市家庭服务中心、社区菜市场建设与改造,以及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各级财政要积极给予资金支持。”
  
  九、一些农村店加盟“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后,交税由原来的包税改为据实交税,税收增加较多,建议在第三部分增加:“对连锁化农家店给予税收优惠;对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连锁化农家店免征营业税,免征工商管理费及多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第四部分第19条“开展国家级服务贸易城市试点工作”建议修改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引导外资投向附加值高的金融、物流、连锁、信息技术、软件及技术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开展国家级服务贸易城市试点工作。”
  
  十一、第四部分第20条“在边境或境外建设服务贸易示范区或经济合作区,引导服务出口,加强服务合作。”建议修改为:“建立服务贸易示范区,引导服务出口,加强服务合作。”
  
  十二、第四部分第21条“经认定的外包服务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建议修改为:“加快落实已颁布的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速培育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十三、大众浴池主要服务于低收入群体,属于微利行业,建议第五部分第27条中的“(桑拿、洗浴、洗车除外)”修改为“(不包括洗车和除大众浴池外的洗浴)”。
  
  十四、在第五部分建议增加:“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省级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市(地)、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地)、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地)、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意见
商务部
商综办便[200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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