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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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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工作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打破地区封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精神,商务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交通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七部门于2004年6月下旬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建发[2004]30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各种规定进行清理。在此次清理工作中,大多数地区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做了大量全面、细致的工作,为打破地区封锁,规范商品流通秩序,改善商品交易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目前,我部已陆续收到各地上报的清理工作总结。其中,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对清理文件数量进行统计,也未按《通知》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针对上述问题,为切实做好清理工作,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同意,请各地在前一阶段清理工作的基础上,于2005年6月底前抓紧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一、清理工作结束后,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法制机构共同汇总本地区清理结果,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将附件1、2所列的各项内容,在省内主要媒体公布。公布情况连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撰写的清理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各地要对拟修改和拟废止的文件,提出修改和废止的具体时间表,认真填写附件3所列内容,上报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1.审核清理文件统计表
  
   2.已修改和已废止文件目录
  
  3.拟修改和拟废止文件目录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审核清理文件统计表

  
  ┏━━━━━━━━━━━━━━━━━━━━━━━━━━━━━━━━━┓
  
  ┃省内各有关部门清理文件汇总┃
  
  ┠──┬────┬────────┬────┬──────┬────┨
  
  ┃序号│部门名称│共审核文件(项)│保留文件│已修改(项)│已废止┃
  
  ┃│││(项)││(项)┃
  
  ┠──┼────┼────────┼────┼──────┼────┨
  
  ┃│││││┃
  
  ┠──┼────┼────────┼────┼──────┼────┨
  
  ┃│││││┃
  
  ┠──┴────┼────────┼────┼──────┼────┨
  
  ┃ 总计 ││││┃
  
  ┠───────┴────────┴────┴──────┴────┨
  
  ┃省内各地、市清理工作文件汇总┃
  
  ┠──┬────┬────────┬────┬──────┬────┨
  
  ┃序号│地、市名│共审核文件(项)│保留文件│已修改(项)│已废止┃
  
  ┃│││(项)││(项)┃
  
  ┠──┼────┼────────┼────┼──────┼────┨
  
  ┃│││││┃
  
  ┠──┼────┼────────┼────┼──────┼────┨
  
  ┃│││││┃
  
  ┠──┴────┼────────┼────┼──────┼────┨
  
  ┃ 总计 ││││┃
  
  ┗━━━━━━━┷━━━━━━━━┷━━━━┷━━━━━━┷━━━━┛
  
  备注:如有已修改、已废止、拟修改、拟废止文件请填附件2、附件3
  
  附件2:
  
  
已修改和已废止文件目录

  
  ┏━━━━━━━━━━━━━━━━━━━━━━━━━━━━━━━━━┓
  
  ┃已修改文件目录┃
  
  ┠──┬─────┬──────┬─────────────┬───┨
  
  ┃序号│文件名称、│发布机关及│重新发布的文件名称、文号、│修改┃
  
  ┃│文号│日期│日期│理由┃
  
  ┃││││┃
  
  ┠──┼─────┼──────┼─────────────┼───┨
  
  ┃││││┃
  
  ┠──┼─────┼──────┼─────────────┼───┨
  
  ┃││││┃
  
  ┠──┼─────┼──────┼─────────────┼───┨
  
  ┃││││┃
  
  ┠──┴─────┴──────┴─────────────┴───┨
  
  ┃已废止文件目录┃
  
  ┠──┬───────┬───────┬────────┬─────┨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机关及日期│废止时间│废止理由┃
  
  ┠──┼───────┼───────┼────────┼─────┨
  ┃││││┃
  
  ┠──┼───────┼───────┼────────┼─────┨
  
  ┃││││┃
  
  ┠──┼───────┼───────┼────────┼─────┨
  
  ┃││││┃
  
  ┗━━┷━━━━━━━┷━━━━━━━┷━━━━━━━━┷━━━━━┛
  
  附件3:
  
  
拟修改和拟废止文件目录

  
  ┏━━━━━━━━━━━━━━━━━━━━━━━━━━━━━━━━━┓
  
  ┃拟修改文件目录┃
  
  ┠──┬─────┬───────┬────┬─────┬─────┨
  
  ┃序号│文件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原条款│拟修改理由│拟修改时间┃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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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拟废止文件目录┃
  
  ┠───┬────────┬───────┬──────┬─────┨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机关及日期│拟废止时间│拟废止理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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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工作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打破地区封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精神,商务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交通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七部门于2004年6月下旬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建发[2004]30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各种规定进行清理。在此次清理工作中,大多数地区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做了大量全面、细致的工作,为打破地区封锁,规范商品流通秩序,改善商品交易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目前,我部已陆续收到各地上报的清理工作总结。其中,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对清理文件数量进行统计,也未按《通知》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针对上述问题,为切实做好清理工作,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同意,请各地在前一阶段清理工作的基础上,于2005年6月底前抓紧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一、清理工作结束后,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法制机构共同汇总本地区清理结果,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将附件1、2所列的各项内容,在省内主要媒体公布。公布情况连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撰写的清理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各地要对拟修改和拟废止的文件,提出修改和废止的具体时间表,认真填写附件3所列内容,上报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1.审核清理文件统计表
  
   2.已修改和已废止文件目录
  
  3.拟修改和拟废止文件目录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审核清理文件统计表

  
  ┏━━━━━━━━━━━━━━━━━━━━━━━━━━━━━━━━━┓
  
  ┃省内各有关部门清理文件汇总┃
  
  ┠──┬────┬────────┬────┬──────┬────┨
  
  ┃序号│部门名称│共审核文件(项)│保留文件│已修改(项)│已废止┃
  
  ┃│││(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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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内各地、市清理工作文件汇总┃
  
  ┠──┬────┬────────┬────┬──────┬────┨
  
  ┃序号│地、市名│共审核文件(项)│保留文件│已修改(项)│已废止┃
  
  ┃│││(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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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如有已修改、已废止、拟修改、拟废止文件请填附件2、附件3
  
  附件2:
  
  
已修改和已废止文件目录

  
  ┏━━━━━━━━━━━━━━━━━━━━━━━━━━━━━━━━━┓
  
  ┃已修改文件目录┃
  
  ┠──┬─────┬──────┬─────────────┬───┨
  
  ┃序号│文件名称、│发布机关及│重新发布的文件名称、文号、│修改┃
  
  ┃│文号│日期│日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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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废止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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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机关及日期│废止时间│废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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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建字[200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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