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部政府网站公众留言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政府网站“公众留言”栏目是我部与公众联系的重要窗口,是为民服务的重要平台,是公众对政务公开进行监督评议的重要渠道,是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公众留言在我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我部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 结合一段时间以来公众留言回复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和沟通,提高我部公共服务水平,经部领导批准,现对我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我部政府网站公众留言、公众邮件办理工作的通知》(商信字[2003]8号)进行完善和修订,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公众留言相关工作 部机关各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要重视公众留言,把公众留言作为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认真对待公众意见和建议,做好本单位公众留言的回复、参阅和处理。 (一)公众留言的回复 1、信息化司作为公众留言的首先受理单位,对于能够直接回复的,应直接回复。信息化司能够直接回复的公众留言是指: (1)过去已回复同类留言因而已有回复口径的; (2)有关单位已经向信息化司提供回复口径的。 2、没有现成回复口径和业务性很强的公众留言,信息化司根据业务职能分工,填写《政府网站公众留言转办件》(格式见附件),转相关单位办理,办理单位的主要领导应批转相关处室按规定提供回复口径,由信息化司按统一格式回复。 (二)公众留言的参阅 对于供参阅、可不必回复的公众留言,信息化司将根据留言内容和业务分工,填写《政府网站公众留言转阅件》(格式见附件),转相关单位参阅。 1、各单位收到转来的参阅件应由单位主要领导批转有关处室参阅。 2、各单位在参阅时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回复或通过信息化司回复。 (三)公众留言的呈报 1、信息化司负责每日将公众反映集中、涉及面广、有代表性的公众留言呈报部领导阅示。 2、对部领导批示的公众留言,各单位应及时办理,办理情况报办公厅备案,并将留言原件存档,抄信息化司。 二、公众留言回复的时限要求 (一)信息化司对公众留言直接回复、转办,期限为1个工作日。 (二)转各单位办理的公众留言,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三)收到转办、转阅件的单位如认为该留言事项非属本单位职能范围,应于收到转办、转阅件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公众留言退办、退阅单》(格式见附件),说明情况,以便及时改转其他单位。 三、建立公众留言回复复核制度 转办公众留言5个工作日未回复的,由信息化司以《公众留言逾期未办理通知单》(格式见附件)形式告办理单位主要领导;再经过5个工作日仍未回复,信息化司应填写《公众留言逾期未办理情况呈报单》(格式见附件)报部领导。 四、建立定期摘报 (一)月报:信息化司每月第一周对上月的留言情况进行综合统计,撰写月度情况分析报告,并登载于《商务部信息化简报》。 (二)“部长接待日”公众留言摘报:在部长接待日,信息化司提交前一个月的公众留言汇总打印稿,供部领导参阅。 五、其他规定 (一)商务部政府网站公众邮件的回复工作参照公众留言规定。 (二)原商信字[2003]8号通知如与本通知冲突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1、《政府网站公众留言转办件》格式 2、《政府网站公众留言转阅件》格式 3、《公众留言退办、退阅单》格式 4、《公众留言逾期未办理通知单》格式 5、《公众留言逾期未办理情况呈报单》格式 商务部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 附件1 政府网站公众留言转办件 司: 现转去政府网站第 号公众留言,请你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回复意见。 信息化司经办: 处长:司领导: 电话:65198463 电子邮箱:reply@mofcom.gov.cn 附件2 政府网站公众留言转阅件 司: 现转去政府网站第 号公众留言,供你单位在工作中参考,可不回复。 信息化司经办: 处长:司领导: 电话:65198463 电子邮箱:reply@mofcom.gov.cn 附件3 公众留言退办、退阅单 信息化司: 你司月日转办(阅)政府网站第 号公众留言,留言事项非属我单位职能范围,现退你司,建议转司办(阅)。 退办(阅)单位: 经办:处长:司领导: 电话:电子邮箱: 附件4 公众留言逾期未办理通知单 司司领导: 月日转你司办理的政府网站第 号公众留言,至今仍未回复,已超出规定办理时限,请你司尽快办理。 信息化司经办: 处长:司领导: 电话:65198463电子邮箱:reply@mofcom.gov.cn 附件5 公众留言逾期未办理情况呈报单 部领导: 月 日转办理的政府网站第 号公众留言,逾期未办理,我司已于月 日向该单位发送《公众留言逾期未办理通知单》。该单位至今仍未办理,已超出规定时限,现根据规定呈报部领导。 信息化司经办: 处长:司领导: 电话:65198463电子邮箱:reply@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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