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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互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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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互查的通知


(商运字[2006]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深入开展2006年全国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商务部关于在全国开展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6〕199号)要求,决定启动2006年全国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互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整治组织管理情况

  1、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及人员组织情况;

  2、专项整治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

  3、报告制度、举报投诉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1、地方法规和收费情况的统计清理情况;

  2、屠宰加工企业基本状况调查情况;

  3、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工作情况。

  (三)定点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情况

  1、地方性屠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情况

  2、屠宰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工作情况;

  3、屠宰厂(场)设置审批情况;

  4、肉品市场流通情况。

  (四)定点屠宰厂(场)生产情况

  1、屠宰厂(场)设备设施及卫生管理情况;

  2、屠宰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3、肉品检验情况;

  4、病害肉处理情况。

  二、检查组组成及检查范围
    


  (一)检查组组成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抽调专人共组成10个检查组,进行交叉检查。每组设一个牵头单位,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现场检查评分,并在检查结束后报送检查工作总结(具体分组安排见附件1)。

  (二)检查范围

  按照分组,检查组在所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随机抽取1个地级城市、1个县(市)级和2个屠宰加工企业进行检查。

  三、时间安排
    


  11月5日至15日,各地区进行交叉检查,11月20日前,各检查组将检查总结报送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同时发送电子版至tuguanban@mofcom.gov.cn。

  四、检查方式
  


  根据《生猪屠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附件2),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和评分。

  五、工作程序
  


  (一)听取被检查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汇报;

  (二)与屠宰加工企业、肉品经销商座谈,实地了解当地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部门的工作情况;

  (三)现场检查屠宰加工企业;

  (四)总结检查工作结果并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积极组织进行自查,并在此基础上做好牵头工作或配合检查组开展互查工作,实事求是地向检查组汇报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各检查组必须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及评分表要求进行严肃认真地检查,不得漏项;要准确判定被检查地区各项工作的情况,科学评分。

  (三)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总结被检查地区的各项工作,提供准确详实的文字材料和评分情况,按照要求的时间及时上报;如发现检查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现象,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检查结果将作为专项整治工作重要的评价内容,在全国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总结大会上进行公布。

  (五)检查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自理。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将邀请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督察组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督察。

  (六)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请于10月20日前将参加互查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张萍萍、冯梁、贾自力

  电  话:010-85226327、010-85226422、010-85226324

  传  真:010-65135863

  E--mail:tuguanban@mofcom.gov.cn

  附件:1.生猪屠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分组安排(略)

  2.生猪屠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略)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互查的通知
商务部
商运字[200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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