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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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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876号)精神,定于2011年8月-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各地发卡企业对《通知》的落实情况,推动发卡企业建立相关制度,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同时指导、督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预付卡管理工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各地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特别是大型商场、超市,大型餐饮、美容、保健、洗浴等生活服务企业,以及同一品牌连锁企业等发行规模大、用卡占比高、消费者数量多的重点发卡企业。

  (二)检查内容。

  各地发卡企业对实名登记、限额发行、非现金购卡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发卡企业的单用途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系统保障、资金管理、有效期设置等方面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从8月20日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其中,2011年8月20日-8月25日为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检查方案阶段,8月26日-9月10日为宣传动员和检查前培训阶段,9月11日-9月30日为发卡企业自查自纠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检查阶段。

  四、检查要求

  (一)建立重点发卡企业目录。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拟检查的重点发卡企业目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进行相应指导。地市级重点发卡企业目录内企业数量,东部地区原则上30-50家,中西部地区20-30家。

  (二)检查比例和数量。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列入重点发卡企业目录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非重点发卡企业进行抽样检查,每个地级市(区)检查不得少于10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重点发卡企业进行抽查,抽查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重点发卡企业总数的10%。

  五、组织安排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组成以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业务主管处室、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查方案,并对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进行督导。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也应组成由分管领导带队,相关处室同志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负责人员参加的检查工作组,并视情况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启动前,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召集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宣讲政策精神,介绍相关情况,提出检查要求,以消除发卡企业的顾虑。同时,利用报刊、网络等地方媒体,对此次检查的背景、目的及内容进行全面宣传,并公布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热线及其他投诉举报渠道,以争取社会公众的支持。开展检查前,应对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六、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自纠。发卡企业应按《单用途预付卡自查登记表》(见附件1),对照企业实际发卡情况进行逐项登记填写。对于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的发卡行为,发卡企业应于9月底前完成整改。

  (二)现场检查。各省级、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通过查阅发卡企业工商登记、发卡制度、发卡记录等相关材料,询问发卡企业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等方式掌握第一手材料,并根据检查情况填写《单用途预付卡自查及检查情况统计表》、《单用途预付卡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3)。

  (三)暗访、抽查。对公众通过12312等渠道投诉、举报的发卡企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暗访、抽查的方式了解情况。如有违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通报同级相关执法部门,责令企业整改。

  (四)召开座谈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与当地发卡企业代表和消费者代表进行座谈,了解当地单用途预付卡市场存在的问题,听取对下一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检查情况反馈及处置

  对未落实相关制度的发卡企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主动约谈企业负责人,督促其尽快完善制度,并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业务;对不配合检查工作或拒不执行相关制度的违规发卡企业,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列入“黑名单”;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发卡企业,应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整理汇总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典型案例(包括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三项制度,且发卡数量巨大、影响恶劣;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对检查拒不配合等)以及意见建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典型案例及《单用途预付卡自查及检查情况统计表》、《单用途预付卡检查情况汇总表》(电子版),报送商务部。

  联系人:市场秩序司 郑文渊 魏子力

  电话:010-85093311/3319

  传真:010-85093329

  邮箱:xinyongchu@mofcom.gov.cn

  

  附件 1.单用途预付卡自查登记表

  2.单用途预付卡自查及检查情况统计表

  3.单用途预付卡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1:

  单用途预付卡自查登记表

  
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 
地区(请填写工商注册行政区域) 
企业性质1.国有2.集体3.三资4.私营其他(注明) 
是否连锁经营1.是0.否 实收资本
(万元)
 
经营类型1.超市2.百货3.餐饮4.健身5.美容美发其他(注明) 
25号文落实情况购卡实名制对于购买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实名登记。
已落实单位(可多选)1.单位名称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信息其他(注明) 
个人(可多选)1.登记姓名2.登记身份证号3.登记联系方式4.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注明) 
未落实(注明拟落实时间)9月底前10月底前2011年底前其他(注明) 
非现金购卡制对于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预付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买单用途预付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发卡企业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已落实(请注明2011年8月转账笔数) 
未落实(注明拟落实时间)9月底前10月底前2011年底前其他(注明) 
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已落实(请注明卡面最高面值,元)不记名卡 
记名卡 
未落实(注明拟落实时间)9月底前10月底前2011年底前其他(注明) 
2010年企业经营
和售卡情况
营业收入(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单用途预付卡售卖金额(万元) 
发卡数量(张) 
单用途预付卡结算金额(万元) 


  填表说明:请在内打勾。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填表单位盖章

  

  附件2:

  单用途预付卡自查及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万元、张 万元

  
地区联系人联系电话企业性质
(1-5)
是否连锁经营
(0或1)
实收资本经营类型
(1-5)
是否落实购卡实名制度是否落实非现金购卡制度
(0或1)
是否落实限
额发行制度
(0或1)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预付卡售卖金额发卡数量预付卡结算金额是否重点企业
(0或1)
是否进行现场检查
(0或1)
单位(0-4)个人(0-4)
                  
                  
                  
                  
                  
                  
                  
                  
                  
                  
                  
                  
                  
                  
                  
                  
                  
                  
                  
                  
                  
                  
                  


  此表为样式表

  注:1.企业信息请填写2010年度数据。

  2.“是”填写“1”,“否”填写“0”,确认选项的填写对应数字。如企业选填其他,请照实填写。

  

  附件3:

  单用途预付卡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地区重点企业数回收自查表数现场检查企业数约谈企业数购卡实名制落实企业数非现金购卡制落实企业数限额发行制度落实企业数召开座谈会次数开展新闻宣传次数联系人部门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             
……             
……             
……             
备注            


  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请汇总填写所辖各地级市(区)情况,并请于11月7日前将此表发送至xinyongchu@mofcom.gov.cn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制 2011年8月15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876号)精神,定于2011年8月-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各地发卡企业对《通知》的落实情况,推动发卡企业建立相关制度,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同时指导、督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预付卡管理工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各地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特别是大型商场、超市,大型餐饮、美容、保健、洗浴等生活服务企业,以及同一品牌连锁企业等发行规模大、用卡占比高、消费者数量多的重点发卡企业。

  (二)检查内容。

  各地发卡企业对实名登记、限额发行、非现金购卡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发卡企业的单用途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系统保障、资金管理、有效期设置等方面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从8月20日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其中,2011年8月20日-8月25日为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检查方案阶段,8月26日-9月10日为宣传动员和检查前培训阶段,9月11日-9月30日为发卡企业自查自纠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检查阶段。

  四、检查要求

  (一)建立重点发卡企业目录。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拟检查的重点发卡企业目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进行相应指导。地市级重点发卡企业目录内企业数量,东部地区原则上30-50家,中西部地区20-30家。

  (二)检查比例和数量。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列入重点发卡企业目录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非重点发卡企业进行抽样检查,每个地级市(区)检查不得少于10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重点发卡企业进行抽查,抽查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重点发卡企业总数的10%。

  五、组织安排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组成以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业务主管处室、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查方案,并对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进行督导。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也应组成由分管领导带队,相关处室同志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负责人员参加的检查工作组,并视情况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启动前,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召集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宣讲政策精神,介绍相关情况,提出检查要求,以消除发卡企业的顾虑。同时,利用报刊、网络等地方媒体,对此次检查的背景、目的及内容进行全面宣传,并公布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热线及其他投诉举报渠道,以争取社会公众的支持。开展检查前,应对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六、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自纠。发卡企业应按《单用途预付卡自查登记表》(见附件1),对照企业实际发卡情况进行逐项登记填写。对于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的发卡行为,发卡企业应于9月底前完成整改。

  (二)现场检查。各省级、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通过查阅发卡企业工商登记、发卡制度、发卡记录等相关材料,询问发卡企业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等方式掌握第一手材料,并根据检查情况填写《单用途预付卡自查及检查情况统计表》、《单用途预付卡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3)。

  (三)暗访、抽查。对公众通过12312等渠道投诉、举报的发卡企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暗访、抽查的方式了解情况。如有违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通报同级相关执法部门,责令企业整改。

  (四)召开座谈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与当地发卡企业代表和消费者代表进行座谈,了解当地单用途预付卡市场存在的问题,听取对下一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检查情况反馈及处置

  对未落实相关制度的发卡企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主动约谈企业负责人,督促其尽快完善制度,并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业务;对不配合检查工作或拒不执行相关制度的违规发卡企业,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列入“黑名单”;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发卡企业,应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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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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