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临时调整铟、钼出口许可证有效期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对铟、钼出口的管理要求,我部将于2007年3月30日起,将铟、钼(相关税号见附件)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临时调整为30天,并不再办理延期,恢复正常有效期的时间另行通知。请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附件:铟、钼相关税号清单 商务部办公厅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铟、钼相关税号清单 一、2613100000已焙烧的钼矿砂及其精矿 二、2613900000其他钼矿砂及其精矿 三、8102100000钼粉 四、8102940000未锻轧钼,包括简单烧结而成的条、杆 五、8102970000钼废碎料 六、8102990000钼制品 七、7202700000钼铁 八、2825700000钼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九、8112923000未锻轧的铟;废碎料;粉末 十、8112993000 锻轧的铟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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