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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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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我部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的验收管理工作,统一项目申报材料格式,根据《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商规发〔2005〕50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6〕7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验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原则、对象、方式
  
  验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实地核查,严格执行标准;坚持验收工作全面系统和严肃、科学,验收结果明确。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依法合理解决,不得弄虚作假和虚报、瞒报有关资料。
  
  验收对象:经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审定的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包括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项目和出口农产品质量可溯体系项目。
  
  验收方式:根据项目申请单位的验收申请,在项目完成后,定期和不定期进行验收。2006年度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在2007年2月15日前完成。到期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将不予拨付资助资金,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地方单位执行完毕的项目,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中央单位(中央企业及全国性出口行业组织,下同)执行完毕的项目,由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组织验收。
  
  二、验收材料及标准
  
  验收应当采取综合考查、分项评定的办法,严格对照各申请单位在2006年10月31日前向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提交填写的《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一)和《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附件二)的有关内容进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验收项目的完成和投入使用时间。
  
  (二)申请验收单位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近两年在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三)项目费用支付凭证,以及项目支出、自有配套资金情况。
  
  (四)其他内容
  
  1.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项目还须验收:
  
  (1)设立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项目的行业必须是本地区优势产业。
  
  (2)设立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项目申请单位与项目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签署向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协议,能够为本地区轻纺行业50家以上、农产品行业20家以上的出口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3)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具有与提供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并具备一定的研发、设计、质量控制、产品检测等所需的公共技术及设备,如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及集成技术等技术设备及软件系统、实验室、化学分析室、检验检测设备质量控制及检测设备等,能够为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的制订、交流、推广、咨询、培训或出口产品自检、预检等提供公共服务。
  
  (4) 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服务质量、优惠服务协议的执行效果。
  
  2. 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还须验收:
  
  (1)建立种植、养殖、加工各环节质量可追溯体系的证明材料。
  
  (2)农产品出口基地的证明材料,如租赁合同、合作协议。
  
  (3) 如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卫生注册或备案,需验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卫生注册或备案的种植、养殖、加工基地证明材料。
  
  (4) 监控系统设备购置发票或进口合同、关单。
  
  (5) 如自有实验室,需验收实验室的基础建设费用证明材料,如相关仪器、设备、试剂、标准品等的购置发票或进口合同、关单。
  
  (6)如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产品和体系认证(主要包括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GAP[良好农业规范]、BRC[全球食品标准]、IFS[国际食品供应商标准]、MPS[花卉]等认证形式)、有机认证,需验收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费用发票、有机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验收的申请与程序
  
  (一)验收申请
  
  经商务部审定项目的申请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于2007年1月10日前向相应的验收组织单位提交《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三)以及相关材料。
  
  (二)验收组织
  
  验收组织单位应成立验收专家组。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验收专家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验收负责人由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担任,成员主要由财务管理人员、农轻纺产品行业内研发、设计、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参加验收的技术专家应当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实际工作经验,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
  验收专家组通过现场察看、分项评定、综合评议的方式进行验收,3个工作日内得出验收结论,并在《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签署“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字样。不合格的项目,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各地在所有项目验收结束后,形成《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报告》(附件四),总结本地验收情况,说明每个项目验收结论,并于2007年2月20日前上报商务部(外贸司)备案。验收专家对验收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予以注明。
  
  申请单位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验收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要求组织专家复查,及时做出复查结论。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还将视情况对各地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组织重新验收:
  
  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单位有行贿行为的;验收专家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其他违反验收程序,可能影响验收结果客观、公正的。
  
  附件一:《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请书》
  
  附件二:《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
  
  附件三:《2006年度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附件四:《2006年度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报告》
  
  
商 务 部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一:
  
  项目编号
  
  
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

  
  申请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类别: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___________
  
  商 务 部 制
  
  填 报 说 明
  
  一、填写申请书以前,请先查阅《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申请书内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表述明确。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略词,须注明全称。
  
  二、封面中项目编号不填;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是指项目申请单位所隶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直接报送商务部、财政部的项目可不填写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三、本资金支持的产品范围是:
  
  1.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1-24章及以下商品编码:290543、290544、3301、3501、3502、3503、3504、3505、38091、38246、4101、4102、4103、4301、5001、5002、5003、5101、5102、5103、5201、5202、5203、5301、5302。
  
  2.轻工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商品编码:鞋类:64;家具:9401,9403;玩具:9501,9502,9503;旅行用品及箱包:4202;陶瓷制品:69;塑料制品:3918,3922,3923,3924,3925,39261,36263,39264,39265,39266,39267,39268,39269;玻璃制品:7010,7012,7013,7014,70161,7017,7018,7020;办公文体:950610,950620,950630,950640,950650,950660,950670,950690,9507,6306,9508,9303,9304,9306,9307,3213,3214,3215,47,48,9608,9609,96033010,96033020,4901,8303,8304,8305,847010,8472,8473,9016,9017,902511,9610,9611,9612,9001,9003,9004,91,92;珠宝首饰:7101、7116。
  
  3.纺织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商品编码: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5004-07,5106-13,5204-12,5306-11,54章,5508-16,56-60章,63章,6501-02,701911-19,701940-59;服装及衣着附件:39262,4015,4203,4303101-102,61章,62章,6503-07。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起止日期 │年月至 年月 │
  
  ├─┬─────────┼──────────────────────────────────┤
  
  ││名称││
  
  │项├─────────┼──────────────────────────────────┤
  
  │目│ 企业海关编码 │(行业组织无需填写)│
  
  │申├─────────┼─────────┬──────────────┬─────────┤
  
  │请│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
  
  │单├─────────┼─────────┼──────────────┼─────────┤
  │位│电 话 ││ 传 真││
  
  │├─────────┼─────────┴──────────────┴─────────┤
  
  ││ 通讯地址 ││
  
  │├─────────┼──────────────┬──────────────┬────┤
  
  ││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
  
  ││
  
  ││
  
  ││
  
  ││
  
  ││
  
  ││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
  
  ││
  
  │ 年 月 日 │
  
  ├─┬────┬───────────────────────────────────────┤
  
  │归│ 名称 ││
  
  │口├────┼─────────┬──────────────┬──────────────┤
  
  │管│ 负责人 ││ 联系人 ││
  
  │理├────┼─────────┼──────────────┼──────────────┤
  
  │单│ 电 话││ 传 真││
  
  │位├────┼─────────┴──────────────┴──────────────┤
  
  ││通讯地址││
  
  │├────┼───────────────────┬──────────────┬────┤
  
  ││电子邮件││邮政编码││
  
  ├─┴────┴───────────────────┴──────────────┴────┤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
  
  ││
  
  ││
  
  ││
  
  ││
  
  ││
  
  ││
  
  ││
  
  ││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
  
  ││
  
  ││
  
  ││
  
  ││
  
  ││
  
  ││
  
  ││
  
  │注:1.按照《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办法暂行管理办法》(商规发〔2005〕507号)第六 │
  
  │条要求填写。│
  
  │2.出口农产品质量可体系项目需提供2003-2005年生产加工及出口情况│
  
  ││
  
  └────────────────────────────────────────┘
  
  二、A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
  
  ┌────────────────────────────────────────┐
  
  │主要内容须包括:│
  
  │一、项目的主要内容│
  
  │二、项目的目的和意义│
  
  │三、项目实施计划及进度(包括现有服务项目、产品,服务对象范围等)│
  
  │四、预期服务情况、可达到的目标和成效│
  
  │五、与项目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优惠服务协议(另附)│
  
  ││
  
  ││
  
  ││
  
  ││
  
  │ (可另加页) │
  
  ││
  
  ││
  
  ││
  
  ││
  
  ││
  
  ││
  
  └────────────────────────────────────────┘
  
  二、B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实施情况
  
  ┌────────────────────────────────────────┐
  
  │主要内容须包括:│
  
  │一、项目的主要内容(管理方式、基地建设、注册备案、认证、实验室建设和使用等基本情│
  
  │况)│
  
  │二、项目的目的和意义│
  
  │一、项目实施计划及进度│
  
  │二、已取得的成效、对出口的影响、预期服务情况、下一步规划与目标│
  
  ││
  
  ││
  
  ││
  
  ││
  
  ││
  
  ││
  
  │(可另加页)│
  
  ││
  
  ││
  
  ││
  
  ││
  
  ││
  
  ││
  
  ││
  
  └────────────────────────────────────────┘
  
  三、其它材料(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另附)
  
  1. 建立种植、养殖、加工各环节质量可追溯体系的证明材料。
  
  2. 农产品出口基地的证明材料,如租赁合同、合作协议复印件。
  
  3. 如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卫生注册或备案,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卫生注册或备案的种植、养殖、加工基地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4. 检测费用证明发票。
  
  5. 监控系统设备购置发票或进口合同、关单。
  
  6. 如自有实验室,需提供实验室的基础建设费用证明材料,如相关仪器、设备、试剂、标准品等的购置发票或进口合同、关单。
  
  7. 如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产品和体系认证、有机认证,需提供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费用发票、有机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
  说明:
  
  1. 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是指企业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的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企业建立的追溯体系,应记录农药、兽药、种苗、种畜禽使用及农产品种植、养殖档案和流通情况,确保产品可追溯回生产企业,并由生产企业追踪到直接客户。有条件的企业应通过电子标签、条形码等信息手段,确保可追溯体系的有效运行。
  
  2.自营、协作等形式的生产和加工基地是指,农产品出口企业通过与乡村地方政府、农民合作组织或农户等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订单合同等形式拥有的出口基地,实行统一的管理方式,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和加工,并提供出口原材料。优先考虑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登记注册或基地备案的出口企业。
  
  3. 农产品或食品认证应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的认证,与认证相关的咨询应由经认证监管部门批准的咨询机构进行,认证机构的确认及名称以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公布为准。
  
  4.国际通行的认证是指满足重要出口市场标准的产品或体系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相关组织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主要包括: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GAP(良好农业规范)、BRC(全球食品标准)、IFS(国际食品供应商标准)、MPS(花卉)等认证形式。
  
  四、 经费情况(单位:万元)
  
  ┌───┬──────────┬────┬────┬───┬────────────┐
  
  │ 序号 │经费开支科目│ 总金额 │申请支持│自筹金│ 说明 │
  
  ││││金额│额││
  
  ├───┼──────────┼────┼────┼───┼────────────┤
  
  │1.││││││
  
  ├───┼──────────┼────┼────┼───┼────────────┤
  
  │2.││││││
  
  ├───┼──────────┼────┼────┼───┼────────────┤
  
  │3.││││││
  
  ├───┼──────────┼────┼────┼───┼────────────┤
  
  │4.││││││
  
  ├───┼──────────┼────┼────┼───┼────────────┤
  
  │5.││││││
  
  ├───┼──────────┼────┼────┼───┼────────────┤
  
  │6.││││││
  
  ├───┼──────────┼────┼────┼───┼────────────┤
  
  │7 ││││││
  
  ├───┼──────────┼────┼────┼───┼────────────┤
  
  │8.││││││
  
  └───┴──────────┴────┴────┴───┴────────────┘
  
  项目申请单位自筹资金或归口管理部门配套资金情况说明
  
  ┌────────────────────────────────────────┐
  
  │自筹资金情况说明(须由资金提供单位加盖公章)│
  
  ││
  
  ││
  
  ││
  
  ││
  
  ││
  
  ││
  
  ├────────────────────────────────────────┤
  
  │配套资金情况说明│
  
  ││
  
  ││
  
  ││
  
  ││
  
  ││
  
  │ 归口管理部门公章 │
  
  │ 年月日 │
  
  └────────────────────────────────────────┘
  
  ┌────────────────────────────────────────┐
  
  ││
  
  ││
  
  │法律责任声明│
  
  ││
  
  ││
  
  │本人谨代表申请单位声明,确认完全明白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表格内所│
  
  │有内容。本人确认申请项目未列入或正享受外贸发展资金项下其它资金以及中央财政有关纺│
  
  │织企业“走出去”等专项资金的支持,本单位所填报的各项申请材料,均完整、真实、有效│
  
  │。如获批准,将按照《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暂行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
  
  │用资金,不擅自更改资金用途,不挪用、侵占资金,不擅自调整、终止或顺延项目,承诺当│
  
  │项目经批准终止或撤销时,将资金如数退还财政部门。如有违反《农轻纺产品出口促进资金│br /  br /  │ 暂行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单位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申请单位印章│
  
  ││
  
  ││
  
  ││
  
  └────────────────────────────────────────┘
  
  附件二:
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申请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金额单位:万元
  
  ┌──┬────────┬──────┬────┬──────┬──────┬────┐
  
  │ 序 │企业或行业组织名│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资金总额│申请资助金额│ 备 注│
  
  │ 号 │ 称 ││││││
  
  ├──┼────────┼──────┼────┼──────┼──────┼────┤
  
  │ 1│││││││
  
  ├──┼────────┼──────┼────┼──────┼──────┼────┤
  
  │ 2│││││││
  
  ├──┼────────┼──────┼────┼──────┼──────┼────┤
  
  │ 3│││││││
  
  ├──┼────────┼──────┼────┼──────┼──────┼────┤
  
  │ 4│││││││
  
  ├──┼────────┼──────┼────┼──────┼──────┼────┤
  
  │ … │││││││
  
  ├──┼────────┼──────┼────┼──────┼──────┼────┤
  
  ││ 总 计││││││
  
  └──┴────────┴──────┴────┴──────┴──────┴────┘
  
  注:项目类别为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和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之一,并注明行业(农、轻和纺)。
  
  商务部门(盖章)联系电话:联系人:
  
  财政部门(盖章)联系电话:联系人:
  
  附件三:
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起止日期 │年月至 年月 │
  
  ├──┬──────┼────────────────────────────────┤
  
  │项目│ 名称 ││
  
  │申请├──────┼────────┬───────────┬───────────┤
  
  │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
  
  ││ 电 话││传 真 ││
  
  │├──────┼────────┴───────────┴───────────┤
  
  ││通讯地址││
  
  │├──────┼──────────────┬───────────┬─────┤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
  
  ├──┴──────┴──────────────┴───────────┴─────┤
  
  ││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
  
  (其他验收材料附后)
  
  验收是否合格:
  
  验收负责人(签字):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验收日期:年月 日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附件四
  
  **省(区、市)****年
  
  
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报告
  
  (样式)

  
  商务部:
  
  根据《商务部关于农轻纺贸易促进项目验收的通知》(商贸发〔2006〕 号)精神,我们对****年度本省(区、市)的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进行了验收及复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验收基本情况
  
  包括技术平台的基本情况,现有服务项目、服务产品及服务对象范围,已达到或预期可达到的目标;质量可追溯体系的基本情况,建立产品生产、加工各环节质量可追溯体系的情况等。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包括验收的形式、内容、做法、机构、时间等,应概括出一些特点。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包括不合格项目情况,当地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在实际验收及复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
  
  四、具体政策建议
  
  ……
  
  五、单个项目验收情况
  
  汇总说明每个项目验收主要情况(附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和结论,并由该项目验收专家签字。
  
  特此专报。
  
  ******
  
  ****年**月**日
  
  联系方式
  
  商务部外贸司
  
  农产品出口处:
  
  电话:65197415、7431 传真:65122427
  
  电子邮件:wm_nongchanpin@mofcom.gov.cn
  
  工业品出口处:
  
  电话:65197740、7407 传真:65197407
  
  电子邮件:zhangning@mofcom.gov.cn
  
  纺织品出口处:
  
  电话:65197402、7736 传真:65197734
  
  电子邮件:yuanhao@mofcom.gov.cn
  
  mahongwei@mofcom.gov.cn
  
  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电话:85226425、6495 传真:85226470
  
  联系人:翟丰玉 叶银龙
  
  电子邮件:ye_yinlong@163.com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我部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的验收管理工作,统一项目申报材料格式,根据《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商规发〔2005〕50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6〕7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验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原则、对象、方式
  
  验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实地核查,严格执行标准;坚持验收工作全面系统和严肃、科学,验收结果明确。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依法合理解决,不得弄虚作假和虚报、瞒报有关资料。
  
  验收对象:经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审定的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包括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项目和出口农产品质量可溯体系项目。
  
  验收方式:根据项目申请单位的验收申请,在项目完成后,定期和不定期进行验收。2006年度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在2007年2月15日前完成。到期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将不予拨付资助资金,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地方单位执行完毕的项目,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中央单位(中央企业及全国性出口行业组织,下同)执行完毕的项目,由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组织验收。
  
  二、验收材料及标准
  
  验收应当采取综合考查、分项评定的办法,严格对照各申请单位在2006年10月31日前向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提交填写的《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一)和《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附件二)的有关内容进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验收项目的完成和投入使用时间。
  
  (二)申请验收单位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近两年在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三)项目费用支付凭证,以及项目支出、自有配套资金情况。
  
  (四)其他内容
  
  1.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项目还须验收:
  
  (1)设立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项目的行业必须是本地区优势产业。
  
  (2)设立行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项目申请单位与项目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签署向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协议,能够为本地区轻纺行业50家以上、农产品行业20家以上的出口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3)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具有与提供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并具备一定的研发、设计、质量控制、产品检测等所需的公共技术及设备,如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及集成技术等技术设备及软件系统、实验室、化学分析室、检验检测设备质量控制及检测设备等,能够为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的制订、交流、推广、咨询、培训或出口产品自检、预检等提供公共服务。
  
  (4) 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服务质量、优惠服务协议的执行效果。
  
  2. 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还须验收:
  
  (1)建立种植、养殖、加工各环节质量可追溯体系的证明材料。
  
  (2)农产品出口基地的证明材料,如租赁合同、合作协议。
  
  (3) 如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卫生注册或备案,需验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卫生注册或备案的种植、养殖、加工基地证明材料。
  
  (4) 监控系统设备购置发票或进口合同、关单。
  
  (5) 如自有实验室,需验收实验室的基础建设费用证明材料,如相关仪器、设备、试剂、标准品等的购置发票或进口合同、关单。
  
  (6)如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产品和体系认证(主要包括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GAP[良好农业规范]、BRC[全球食品标准]、IFS[国际食品供应商标准]、MPS[花卉]等认证形式)、有机认证,需验收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费用发票、有机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验收的申请与程序
  
  (一)验收申请
  
  经商务部审定项目的申请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于2007年1月10日前向相应的验收组织单位提交《农轻纺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三)以及相关材料。
  
  (二)验收组织
  
  验收组织单位应成立验收专家组。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验收专家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验收负责人由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担任,成员主要由财务管理人员、农轻纺产品行业内研发、设计、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参加验收的技术专家应当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实际工作经验,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项目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办贸函[2006]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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