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商技二字[200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技术进口合同管理,满足对技术进口进行统计、监测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我部刻制了技术进口合同登记专用章,并于2004年6月1日起启用(印模附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参照该专用章使用各地技术进口合同登记专用章。
特此通知
附件:技术进口合同登记专用章印模(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