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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商信字[2003]第13号) 部机关各单位,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承办单位: 2000年,原外经贸部印发了《中国出口商品大全》、《世界进口商名录大全》等工作规定。之后,又根据《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项目承办资格合同管理规程》、《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使用规定》等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和规定,对于规范公共信息服务工作,提高公共信息服务专项奖金的使用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共信息服务项目是我部转变职能,利用信息技术为社会和广大群众服务的重要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当前,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原有管理办法和规定需要综合、补充、修订和衔接。为此,根据《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中国出口商品大全》、《世界进口商名录大全》等工作规定的有关内容,制定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商务部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项目管理,根据商务部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和《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根本宗旨是增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贯彻服务性、非盈利性的原则。 第三条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实行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信息化司为预算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规划财务司为预算项目的奖金管理单位,提出预算项目建议的司局为预算项目的执行单位。 第四条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通过公开招标或择优委托方式产生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是预算项目的承办单位。项目通过合同方式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中国出口商品大全》和《世界进口商名录大全》编委会更名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统筹指导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工作。 第六条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并通过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总体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 听取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管理单位、执行单位、承办单位的汇报,审议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 研究决定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商务部主管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财政部、外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信息化司、规划财务司)的司级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商务部办公厅、规财司、外贸司、机电司、科技司、市场运行司、外资司、合作司、信息化司等单位组成。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补或更换。增补或更换成员单位由指导委员会主任决定。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指定一名司级领导为指导委员,一名处级干部为指导委员会联络员,其人选由各成员单位决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换。 第七条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并提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总体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 负责组织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论证和项目指标工作; (三) 落实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完成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商务部信息化司,办公室主任由商务部信息化领导担任,具体工作由主管处室承担。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和审核 第八条 各业务司局根据各自业务需求担出项目建议。 商务部信息化司负责接受项目立项申请、组织专家论证、进行汇总审核。 第九条 项目立项要提早准备,科学决策。每年第二季度,信息化司负责组织有关司局和有关专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预算项目的安排意见,经司务会通过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各有关司局在向信息化司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建议前,要经本单位司务会讨论过。 第十条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立项必须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对于内容属于为两个以上业务司局服务的项目或同类型项目,信息化司要坚持统筹原则,进行汇总和合并,实行统一立项(统一立项项目),信息化司为项目执行单位;对于内容只涉及单个业务司局的项目建议,由信息化司和业务司局联合立项(联合立项项目),业务司局为项目执行单位。 第四章 项目实施方案的策划和方案论证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经部预算管理部门批复下达后,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策划。项目执行单位可自行或以委托方式进行方案策划。 第十二条 实行委托策划的,策划单位由项目执行单位择优选择并签订《项目实施方案策划委托协议书》。实施方案策划费用按项目预算金额的千分之五执行,并待项目实施方案策划通过论证后一次性支付给项目实施方案策划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工作由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项目执行单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策划后,须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希望组织论证的时间、地点;参加论证会的3-5名专家提名材料;《项目实施方案策划书》。如属委托策划,还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策划委托协议书》。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方案论证由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人员主持。参加人员由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代表和专家组成。 如属委托策划,策划承办单位不得派人参加论证,论证专家与策划承办单位间不得存在利益关系。 项目实施方案论证的重点是: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公共商务信息建设总体规划;是否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与已建成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是否存在重复;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科学有效。 论证会结束后,由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出具论证结论。论证结论包括通过论证和需修改后再次论证两种。 第五章 项目承办单位的选择 第十五条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实施方案通过论证后,方能进行项目承办单位的选择。项目承办单位通过招标和择优委托两种方式产生。国家招标法有规定和符合招标条件的,一律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定项目承办单位。 第十六条 通过招标选定的项目承办单位,实行招标定价。招标定价是指以中标价格作为支付价格的定价。 通过择优委托方式选定的项目承办单位,实行审计定价。审计定价是指只确定承办资格和概算总额,经过审计确认,以审计价格作为支付价格的定价。 对于通过招标选定承办单位的项目,项目执行过程中其工作量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的,也可以实行审计定价方式。 第十七条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招标工作,由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招标人按国家招标法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招标文件由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核准。 第十八条 由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代理机构通过招标产生并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书》。代理费用按项目预算金额的千分之五执行,待招标工作完成后一并支付。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办公室负责组建,由项目执行单位、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推荐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为单数。 商务部监察局派代表监督评标工作。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独立行使评标权利。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汇总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第一中标人原则上从综合评价得分最高者中产生。 第二十一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由项目执行单位与第一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起草合同。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招标确定的项目承办单位和合同待签稿须经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核准。经批准后,向投标单位发出中标或不中标通知书,由项目执行单位、业务管理单位与项目承办单位签订承办合同。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宜实行招标选定承办单位的项目或招标不经济的零星业务,项目执行单位可以通过择优委托方式先定项目承办单位。 通过择优委托方式选定项目承办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或多项: (一) 项目的业务内容只有个别单位才能承担的; (二) 项目金额低于80万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3]14号规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 由原通过招标选择的项目承办单位继续办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通过择优委托方式选择项目承办单位,需经信息化司务会研究通过并报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批准。报批材料包括采用择优委托的原因和合同待签稿。 经批准后,由项目执行单位、业务管理单位与项目承办单位签订承办合同。 第二十五条 已到期合同的项目承办单位选择,可以采用重新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由原承办单位继续承办的方式。 采用重新招标方式,按照本办法有关招标的规定执行。采用由原承办单位继续承办方式,按本办法有关择优委托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验收、审计和监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承办合同签订后,业务管理单位和执行单位要通过合同验收、审计、监理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小组由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成员单位各出一名代表组成。对于验收工作中的有关指标测定,由项目执行单位委托第三方出具。 第二十八条 实行审计定价的项目,由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规划财务司负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项目承办资格合同管理规程》(国电商便函字第30号)的要求,进行项目审计和费用确认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由部预算管理委员会通过招标产生。其权利义务通过《审计业务约定书》确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总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核准。 第三十条 各项目承办单位都要利用承办单位日志报送系统,认真填写工作日志,作为项目验收和财务审计的依据。 第七章 项目推广、标识使用和数据存放 第三十一条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遵循统一推广、统一标识、统一数据存放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由业务管理单位统一组织推广活动,包括通过参加展览会方式、组织研讨推介会方式、培训方式、制作展示架、印制各种宣传品等。推广活动的承办单位也应通过招标或择优委托方式产生。 第三十三条 凡受专项资金直接或间接资助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介质出版物,各类研讨、培训、推广活动等),均须统一使用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统一标识。具体要求按照《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标识使用规定》(外经贸国电[2002]23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承办单位形成并归档保存的各种工作计划、签订的协议、财务资料等,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国家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书面材料的版权或使用权归商务部所有,任何项目承办单位未经授权、审定,不得擅自使用、翻印,以谋取利益。 所有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实行统一数据存放。各项目承办单位要定期将相关数据备份至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数据合成中心,由数据合成中心统一管理。 公共商务信息数据合成中心通过招标产生。 第八章 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业务管理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要按照现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组织编报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业务管理单位负责建立项目管理网站,及时公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流程、资助项目、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合同文本等内容。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业务管理单位要编制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中国出口商品大全》和《世界进口商名录大全》的有关工作规定停止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信息化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商务部 商信字[2003]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