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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22/90/M号 发布日期:1990-5-18 执行日期:1989-12-26 生效日期:1900-1-1 五月二十九日 鉴于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撤销八月二十五日第100/84/M号法令; 又鉴于护理总督七月二日第144/85号批示,为着八月二十五日第100/84/M号法令第二十九条二款之效力,把在澳门保安部队担任某些指定职位之高级军官列入第100/84/M号法令第二十九条二款a及b项之范围内。 考虑到对该等军官及其家属继续确保其拥有商务机位旅费的权利是合理和适宜的。 综上所述;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合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服务于澳门保安部队之高级军官及其家属拥有商务机位旅费的权利,倘按照法律规定系应由澳门地区支付者。 第二条 刊登在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号政府公报之七月二日第144/85号批示,予以撤销。 第三条 本法令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一九九零年五月十八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给予在本地区以普通委任方式工作之高级军官及其家属商务客位飞机票之权利 澳门 第22/90/M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