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 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的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需对2006年底前到期的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以下简称准产证)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产证复审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的原则。根据近几年市场需求状况及《茧丝绸行业“十一五”规划》要求,2007年至2009年初步核定全国绢纺生产能力总量为50万锭,比上次核定时增长约10%,原则上本次下达各地的复审核定总量(详见附件1)不得突破。有关绢纺企业获得准产证的条件以及对无证企业的处理,按照现有办法执行。目前,我部正在制定《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办法》,待该办法公布实施后,将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二、准产证的初审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负责,申请准产证的绢纺企业要如实填写《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见附件2),报地(市)级茧丝绸主管部门;地(市)级茧丝绸主管部门将初审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根据附件1核定的总量以及获得准产证的条件,对本地申报的绢纺企业逐一进行核实,并征求同级丝绸协会意见(没有成立协会的可征求丝绸公司意见)。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企业编制准产证编号,于2006年12月1日前将企业名单、核定规模、准产证编号汇总表与企业所填表格一式两份报商务部。 三、准产证由商务部统一制作,对复审合格的申报企业颁发新的准产证。具体复审工作由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负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指定专人负责准产证复审工作。 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联系人:李晓晖 电话:(010)85226352 传真:(010)85226379 地址: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附件:1.分地区绢纺企业生产准予证复审生产能力总量表 2.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 3.企业情况汇总表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分地区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生产能力总量表 ┌────────┬────────────────────┬───────────┐ │省市│原有获准产证生产能力│ 复审生产能力 │ │名称├──────────┬─────────┤总量计划(锭)│ ││企业数(个)│ 总能力(锭) ││ ├────────┼──────────┼─────────┼───────────┤ │山西│ 1│ 5880 │ 6000 │ ├────────┼──────────┼─────────┼───────────┤ │江苏│ 10 │106188│120000│ ├────────┼──────────┼─────────┼───────────┤ │浙江│ 37 │268200│290000│ ├────────┼──────────┼─────────┼───────────┤ │山东│ 1│10260 │12000 │ ├────────┼──────────┼─────────┼───────────┤ │河南│ 1│ 6400 │ 7000 │ ├────────┼──────────┼─────────┼───────────┤ │广东│ 1│ 7560 │ 9000 │ ├────────┼──────────┼─────────┼───────────┤ │四川│ 3│32476 │35000 │ ├────────┼──────────┼─────────┼───────────┤ │重庆│ 2│15972 │18000 │ ├────────┼──────────┼─────────┼───────────┤ │云南│ 1│ 2520 │ 3000 │ ├────────┼──────────┼─────────┼───────────┤ │总计│ 57 │455456│500000│ └────────┴──────────┴─────────┴───────────┘ 附件2: 绢纺企业准产证资格申请表 ┌───┬──────────────────────┬───────┬───────────┐ │单位名││ 邮编 ││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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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 │址││ ├───┼───────┬──────┬───────────────────────────┤ │企业性││ 原准产证号 ││ │质││││ ├───┼───────┼──┬───┴───────────┬───────┬───────┤ │法人代││电话││ 传真 ││ │表││││││ ├───┼───────┼──┴───┬───────────┴───┬───┴───────┤ │企业基│ 建厂时间 ││ 职工人数 ││ │本情况├───────┼──────┼───────────────┼───────────┤ ││ 资产总额 ││资产负债率││ ├───┼───────┴──────┴───────────────┴───────────┤ │生产能│总能力 锭 │ │力││ ├───┼───────┬──────┬───────────────┬───────────┤ │设备状│ 设备型号 │锭数│ 进厂时间 │ 使用年限 │ │况├───────┼──────┼───────────────┼───────────┤ ││││││ │├───────┼──────┼───────────────┼───────────┤ ││││││ │├───────┼──────┼───────────────┼───────────┤ ││││││ ├───┼───────┼──────┼───────────────┼───────────┤ │最近三│ 产品名称 │年│ 年 │ 年 │ │年主要├───────┼──────┼───────────────┼───────────┤ │ 产品 │││││ │ 产量 ├───────┼──────┼───────────────┼───────────┤ ││││││ │├───────┼──────┼───────────────┼───────────┤ ││││││ ├───┼───┬───┴──┬───┴───┬───────────┴───────┬───┤ │最近三│产品名│ 年 │年│年│三年平│ │年主要│称││││均│ │产品质├───┼──────┼───────┼───────────────────┼───┤ │量水平││││││ │├───┼──────┼───────┼───────────────────┼───┤ │││││││ │├───┼──────┼───────┼───────────────────┼───┤ │││││││ ├───┼───┴──────┴───────┴───────────────────┴───┤ │省级商││ │务主管│ (盖章) │ │部门审│年 月 日│ │核意见││ ├───┴───┬──────────────────────────────────────┤ │中国丝绸协会评││ │审意见││ │(专家评审意见││ │)││ ├───────┴───┬──────────────────────────────────┤ │新的生产准产证编号││ │(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填││ │ 写) ││ └───────────┴──────────────────────────────────┘ 准产证编号说明: 准产证采用全国统一编号,由JZC代表绢纺准产证和九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头两位数字为省级代号(统一规定:北京11、天津12、河北13、山西14、辽宁21、吉林22、黑龙江23、上海31、江苏32、浙江33、安徽 34、福建35、江西36、山东37、河南41、湖北42、湖南43、广 东44、广西45、重庆50、四川51、贵州52、云南53、陕西61、甘肃63 、宁夏64、新疆65),第3、4位数字为地市级代号,第5、6、7位数字为企业级代号,第8、9位数字为发证年份末两位代号(05表示发证年份为2005年)。地市级和企业级代号由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 附件3: 各省(区、市)绢纺企业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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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企业 │申报能力(锭)│ 拟定准产证编号 │ ││ 性质 │││ ├──────────────┼─────┼─────────┼──────────┤ │ 总能力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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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 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的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需对2006年底前到期的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以下简称准产证)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产证复审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的原则。根据近几年市场需求状况及《茧丝绸行业“十一五”规划》要求,2007年至2009年初步核定全国绢纺生产能力总量为50万锭,比上次核定时增长约10%,原则上本次下达各地的复审核定总量(详见附件1)不得突破。有关绢纺企业获得准产证的条件以及对无证企业的处理,按照现有办法执行。目前,我部正在制定《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办法》,待该办法公布实施后,将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二、准产证的初审工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负责,申请准产证的绢纺企业要如实填写《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见附件2),报地(市)级茧丝绸主管部门;地(市)级茧丝绸主管部门将初审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根据附件1核定的总量以及获得准产证的条件,对本地申报的绢纺企业逐一进行核实,并征求同级丝绸协会意见(没有成立协会的可征求丝绸公司意见)。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企业编制准产证编号,于2006年12月1日前将企业名单、核定规模、准产证编号汇总表与企业所填表格一式两份报商务部。 三、准产证由商务部统一制作,对复审合格的申报企业颁发新的准产证。具体复审工作由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负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指定专人负责准产证复审工作。 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联系人:李晓晖 电话:(010)85226352 传真:(010)85226379 地址: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附件:1.分地区绢纺企业生产准予证复审生产能力总量表 2.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 3.企业情况汇总表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分地区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生产能力总量表 ┌────────┬────────────────────┬───────────┐ │省市│原有获准产证生产能力│ 复审生产能力 │ │名称├──────────┬─────────┤总量计划(锭)│ ││企业数(个)│ 总能力(锭) ││ ├────────┼──────────┼─────────┼───────────┤ │山西│ 1│ 5880 │ 6000 │ ├────────┼──────────┼─────────┼───────────┤ │江苏│ 10 │106188│120000│ ├────────┼──────────┼─────────┼───────────┤ │浙江│ 37 │268200│290000│ ├────────┼──────────┼─────────┼───────────┤ │山东│ 1│10260 │12000 │ ├────────┼──────────┼─────────┼───────────┤ │河南│ 1│ 6400 │ 7000 │ ├────────┼──────────┼─────────┼───────────┤ │广东│ 1│ 7560 │ 9000 │ ├────────┼──────────┼─────────┼───────────┤ │四川│ 3│32476 │35000 │ ├────────┼──────────┼─────────┼───────────┤ │重庆│ 2│15972 │18000 │ ├────────┼──────────┼─────────┼───────────┤ │云南│ 1│ 2520 │ 3000 │ ├────────┼──────────┼─────────┼───────────┤ │总计│ 57 │455456│500000│ └────────┴──────────┴─────────┴───────────┘ 附件2: 绢纺企业准产证资格申请表 ┌───┬──────────────────────┬───────┬───────────┐ │单位名││ 邮编 ││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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