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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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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建立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的有关内容,特对《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对于同一香港或者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商务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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