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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2003)278号)的有关规定,为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实现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鼓励使用替代产品,现就2006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氟氯烃类物质)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1?1?1?-三氯乙烷)的进口配额总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附件:2006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六年五月九日 关于对2006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的进口配额总量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