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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见附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备注 ┃ ┃ │ │ ┃ ┠──────┼─────┼───────────────────┨ ┃44020000.10 │ 木炭 │ 原料为不为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 ┃ │ │ 果核炭、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炼 ┃ ┃ │ │ 制的木炭 ┃ ┃ │ │ ┃ ┃ │ │ ┃ ┗━━━━━━┷━━━━━┷━━━━━━━━━━━━━━━━━━━┛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海关总署、商务部、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