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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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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流通函[2013]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精神,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行政,加强准入管理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作为设立典当行的审批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公正廉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在认真总结2012年审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科学合理的制度和程序,实行审批工作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认真做好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作。

  二、坚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发展

  各地按照统一部署,根据2013年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见附件1)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2013年新增典当行工作方案。优化典当业区域布局,制订科学的发展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优先在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以及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的市或县设立典当行。

  三、严格规范审批,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请材料,保证材料齐全、程序合规、满足批准条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进行审批,符合布局方案的方可办理批复文件,并将批准设立的典当企业相关资料录入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直接打印典当经营许可证。

  四、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后监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从单纯重数量发展转向注重提高质量,加强监管人员力量,重视强化典当行日常监管。对工作失职以及监管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商务部将加强典当行新增工作的事后监督检查,通过督导、抽查等方式,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五、完善公开机制,防范廉政风险

  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步骤等各方面内容,简化查询方式,方便公众及时查询和了解审批情况,强化公示环节,推进典当行设立审批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增强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涉及审批环节的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商务部将对群众举报、投诉开展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将进行查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将于2014年3月31日截止,请于截止日前,将审批工作情况、审批结果及备案情况表、汇总表(见附件2、3、4)报商务部,商务部实行事后备案。请各地抓紧布置工作,加快工作进度,按时报送备案材料,按要求完成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和分支机构设立相关工作。

  附件:1. 2013年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

  2. 典当行设立备案情况表

  3.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情况表

  4. 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汇总表

商务部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1
  2013年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

  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采用因素法为基础实行总量规划,综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典当行业效益、典当企业覆盖情况、地方监管水平等情况把握发展总量,鼓励中西部地区典当业发展。
  一、具体测算方法如下:
  (一)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需求:东部地区和西南地区新增典当行的调控档为现有典当行总数(不含分支机构,下同)的13%,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调控档为14%,西北地区调控档为16%,因长期以来北京市典当行供需矛盾较大,北京市调控档为15%。
  (二)根据地方典当行业效益:2013年1-10月户均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的地区增加2%。截至2013年11月,2012年度批准设立的典当企业开业率低于50%(含)的减少1%。
  (三)根据典当企业覆盖情况:人口覆盖率为每20万人以上配置1家典当企业的地区增加1%,每29万人以上配置1家典当企业的地区增加2%。
  (四)根据地方监管水平:截至2013年11月,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线率不到95%的地区减少1%。2013年下半年的监管核查中未查出问题或每次对监管周报反映问题都及时核查并反馈结果的地区增加1%。
  (五)新增典当行工作继续与年审等监管工作紧密结合。2012年度典当行年审中撤销企业的数量,可作为当地2013年新增指标。
  (六)区域划分如下:东部地区包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西南地区包括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北地区包括内蒙古、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摘要2013》公布的数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以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定的2013年10月经营报表和会计报表所列数据为准,户数按典当企业与分支机构之和计算。
  二、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上年度未参加年审或最近两年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典当行,不予批准设立分支机构。2013年同一典当行在同一地区申报分支机构的个数一般不超过3个。各地区应当为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效益良好的典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创造条件。各地区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相比2012年度分支机构增加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
  三、各地应当合理布局,防止典当行过度集中于省会或中心城市。优先在经济总量大、典当业效益好、市场需求旺盛及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或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市、县设立典当行。

  附件2
  典当行设立备案情况表

商务部:
          年度,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设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申请备案,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住所为:      市       县                ,注册资本为:        万元,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二、股东情况
  (一)法人股东
  法人股东      户,均为内资企业,无外资(含港澳台资)股份,合计持股比例     %,符合法人股相对控股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公司全称

法定

代表人

公司类型

本次出资额

所有者权益合计

长期股权投资

是否通过工商年检






























  填表说明:1.公司类型按照营业执照填写;2.本次出资额为对该典当行的出资额;3.所有者权益合计、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对应项填写;4.工商年检以营业执照副本工商年检章为准。
  上述法人股东均已提供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经审核,所有法人股东财务状况均符合有关要求。
  (二)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      人,均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合计持股比例       %。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姓名

身份证号

本次出资额














  三、股东及高管人员资质情况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均提供了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并提交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经审核,上述人员均非公务员,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
  四、验资情况
  公司已按照要求将注册资本金存放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并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其中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证明。经审验,验资报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所有股东均在出资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法人股东提交了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出资典当行的决议。
  五、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符合经营要求,提供了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已通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可。
  六、相关承诺
  公司已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订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承诺开业时按照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装相应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所有股东均提交了出资承诺书,已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法人股东                  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已出具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法人股东                  为上市公司,已书面承诺将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本单位已按要求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公司相关信息,并对公司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查验了原件,确认上述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符合《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商务主管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情况表

商务部:
          年度,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   家分支机构。现申请备案,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典当行基本情况
  公司住所:      市      县                 ,许可证编码: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万元,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已有分支机构数量:      家。
  二、拟设分支机构情况
  拟设立分支机构名称:                              ,住所: .   市     县            ,营运资金:      (万元),分支机构负责人:         。
  拟设立分支机构名称:                              ,住所:.   市     县            ,营运资金:      (万元),分支机构负责人:         。
  三、典当行近两年财务状况和合规经营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年度

净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负债合计










  填表说明:1.净利润按利润表对应项填报;2.所有者权益合计、负债合计按资产负债表对应项填报。
  经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审核,该典当行近两年来连续赢利。
  最近两年来,该典当行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资金拨付
  该典当行已经按照要求将营运资金保存在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并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
  五、人员资质情况
  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已提供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经审验,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对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六、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符合经营要求,提供了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已通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可。
  本单位已按要求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拟设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并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查验了原件,确认上述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符合《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商务主管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汇总表
  省份:                                        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序号

机构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万元)

所在地市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流通函[2013]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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