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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开展《反兴奋剂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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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厅(局)、法制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反兴奋剂立法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条例颁布实施三年多来,在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反兴奋剂职责,加强兴奋剂药源控制和兴奋剂检查工作,保护运动员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全面了解各地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推进反兴奋剂工作的深入开展,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创造一个干净、公平的竞争环境,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定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间联合开展条例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
  了解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及对反兴奋剂工作的作用,查找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或相关立法建议,推动反兴奋剂工作进一步有效开展,为把北京2008年奥运会办成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情况,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对条例的了解和认知程度;
  (二)各有关部门对条例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体育部门:
  1、实施运动员注册管理的体育社会团体对注册运动员,运动员管理单位对所属运动员和教练、领队、队医等运动员辅助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教育、培训情况。相关人员是否熟悉反兴奋剂法规及有关管理制度,是否熟悉各自的反兴奋剂义务,是否了解国家公布的兴奋剂目录;
  2、运动员管理单位是否为其所属运动员约定了医疗机构;
  3、有关单位在兴奋剂检查中是否出现过相关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行为,接受处罚后采取了哪些教育和改进措施;
  4、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对注册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如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运动员辅助人员、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运动员管理单位拒绝、阻挠兴奋剂检查等)是否规定了明确的处理措施、处理程序以及当事人的抗辩权和申诉权;
  5、运动员辅助人员是否尽到了教育、提示运动员不得使用兴奋剂,并向运动员提供有关反兴奋剂规则的咨询义务;
  6、在体育社会团体中注册的运动员接受医疗诊断时,是否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向医师说明了其运动员的身份,是否能够严格遵守治疗性用药豁免的规定;
  7、兴奋剂检查人员是否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
  8、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及其专业指导人员对条例的了解和落实情况,是否向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或食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对生产企业擅自生产或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查处情况,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记录的留存情况;
  2、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委托生产的备案情况;
  3、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是否取得经营资格,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和出入库登记记录的留存情况;
  4、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重点对奥运举办城市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5、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企业以及进口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渠道销售该类药品,对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违规销售的查处情况;
  6、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的审批情况;
  7、对于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在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教育部门:
  1、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的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是否加强了反兴奋剂宣传和教育,学生是否具备一定的反兴奋剂意识;
  2、相关教育机构在学校体育活动中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学生使用兴奋剂。各地教育招生部门、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相关学校在各级比赛中,以及各级各类学校招生体育考试工作中是否有明确的专项监管计划、措施(包括预防、责任、处罚措施等);
  3、学校发现学生使用兴奋剂的情况能否予以制止;
  4、学校对学生运动员和领队、教练员、队医、运动队辅助人员是否进行反兴奋教育,是否有严格的兴奋剂管理制度;
  5、体育专业教育中反兴奋剂教学内容的实施情况(如是否在其开设的课程中加入反兴奋剂的常识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思想教育等基本内容)。
  商务部门: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大了对经贸企业的宣传与监督,防止兴奋剂相关产品流入非法渠道。
  卫生部门:
  1、医疗机构对条例的了解情况,对兴奋剂如何进行管理;
  2、医师处方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时,是否合理用药并告知患者。
  海关部门:
  1、各海关凭证验放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进出口情况及海关监管情况;
  2、各海关对进出口环节出现的兴奋剂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三、步骤安排
  (一)各地自查阶段(2007年10月至11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厅(局)、各直属海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照相应管理职责开展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
  在此期间,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根据情况对本系统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二)集中检查阶段(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
  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选取部分重点地区和重点部门进行检查,了解各地贯彻实施条例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共同研究改进措施。
  (三)总结阶段(2008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法制办根据自查、抽查和集中检查情况,对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向国务院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反兴奋剂事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国家形象,是国家赋予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开展《反兴奋剂条例》执法检查活动,是督促国家反兴奋剂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反兴奋剂工作继续深入有效开展的重要手段。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活动,落实相关人员,周密部署、合理安排,切实组织好各项检查工作,以此进一步推动条例及其它反兴奋剂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以及社会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做好反兴奋工作,维护国家形象。
  (二)各地在检查中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可通过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将收集书面材料和实地检查有机结合,进行相关数据统计和案例的整理分析,确保检查不流于形式。
  (三)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药源问题要及时通报,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对药源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厅(局)、各直属海关合理安排时间,按时按质完成检查工作,并于2007年11月30日之前将自查报告分别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
  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 
  联系人:张亚欣 
  联系电话:(010)87182161 传真:(010)8718280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高燕 
  联系电话:(010)88331028 传真:(010)68336683
  教育部体卫艺司
  联系人:王龙龙 
  联系电话:(010)66096863 传真:(010)66097280
  商务部产业司
  联系人:吴茜 
  联系电话:(010)65197323 传真:(010)65197559
  卫生部医政司
  联系人:焦雅辉
  联系电话:(010)68792097 传真:(010)68792513
  海关总署政法司
  联系人:曹大猷 
  联系电话:(010)65195379 传真:(010)65195575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
  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010)83087471 传真:(010)83087471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教育部
商务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国务院法制办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关于开展《反兴奋剂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海关总署、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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