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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特种考试国际经济商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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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考试国际经济商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据特种考试国际经济商务人员考试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特种考试国际经济商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除经济部现职驻外人员外,由考选部委讬经济部予以六个月之专业训练,其训练日期,自报到之日起算。训练期满,由经济部填具训练成绩清册 (如附件) 函送考选部核定及格者,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
  
  第 3 条
  
  受训人员在职训练期间比照支领委任第五职等五级薪之津贴。
  
  现任公职人员,除奉原单位核准带职带薪受训者外 (须备妥原单位同意函) ,应先办妥离职手续。
  
  第 4 条
  
  受训人员如因在学、重病或临时发生重大事故,无法即时接受训练者,应检具证明文件向经济部申请延训,并由经济部函请考选部核定;其未提出申请且不依规定时间报到接受训练,或于训练期间中途离训者,注销受训资格。
  
  申请延期,以一次为限。延期原因消失或期限届满一个月内应自行向经济部申请补训,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视同放弃补训,由经济部函请考选部注销受训资格。
  
  第 5 条
  
  受训人员在受训期间有左情情形之一者,由经济部函请考部核定,予以退训:
  
  一旷课累计达十小时者。
  
  二对讲座或训练人员横暴无礼,情节重大者。
  
  三犯有其他不良行为,情节重大者。
  
  经退训者,不得申请重训。
  
  第 6 条
  
  训练期间成绩考成项目所占百分比如左:
  
  一本质特性:百分之二十,包括思想、品德、才能、生活、勤惰等项目。
  
  二学业成绩:百分之八十。
  
  训练成绩之计算,以一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
  
  第 7 条
  
  受训人员成绩不及格或训练期间请事假超过十天或病假超过二星期者,应予重训。
  
  重训人员应于一年内向经济部申请转请考选部核准重训,但以一次为限。
  
  第 8 条
  
  受训人员因涉及重突刑案或犯不名举之罪经提起公诉者,应予停止训练。
  
  其判决结果未受刑之宣告者,应于一个月内向经济部申请转请考核部核准恢复训练。
  
  第 9 条
  
  本训练所需经费,由巠济部编列预算支应。
  
  第 10 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准用一般考试法规之规定。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特种考试国际经济商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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