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2014修正)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2004年2月25日交通部、商务部发布 根据2014年4月23日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2014年第8号《关于修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的管理,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以下简称国际海运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和商务部及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经营国际海运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经批准,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海运业:
  (一)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二)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三)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日常业务服务。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有具备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五)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六)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投资各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首先根据《海运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经交通运输部许可后,申请人应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交通运输部的许可文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人应当持交通运输部的许可文件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依法设立后,申请人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交通运输部申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经营活动。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是指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在国际海运企业或者国际海运辅助企业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具有同港口和海关等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能力;
  (三)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首先根据《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经交通运输部许可后,申请人应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交通运输部的许可文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人应当持交通运输部的许可文件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依法设立后,申请人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交通运输部申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取得资格登记证后方可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

 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二)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三)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根据《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经交通运输部许可后,申请人凭交通运输部的许可文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依法设立后,申请人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国际船舶管理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应当根据《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经交通运输部许可后,申请人凭交通运输部的许可文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企业依法设立后,申请人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外商投资设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经营国际海运或国际海运辅助性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中设立相关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企业的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到交通运输部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企业的合营合同、公司章程中有关出资、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重要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变更《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事项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三条 外国航运公司可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其申请设立程序依照交通运输部与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依照《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运输部申请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并依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应当提交《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营合同和合营公司章程(独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四)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五)拟设立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设立国际海运及其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以及《海峡两岸海运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2014修正)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2014年第8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   下一条: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20.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