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特定国家(地区)用于毒品制造,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本规定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所列化学品。商务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调整并公布《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国家(地区)是指本规定附件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所列国家(地区)。商务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调整并公布《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第四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向特定国家(地区)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未经许可,不得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海关交验有关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有关出口验放手续。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同一合同项下如需分批出口,出口经营者应在出口申请中提出,由商务部核准后,签发相应份数的出口许可证。同一申请最多分批不超过12次。
  
  第六条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国际核查制度。
  
  第七条 出口经营者拟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三)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四)出口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商务部审批。
  
  第九条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转公安部进行国际核查。
  
  第十条 公安部自收到商务部的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3日内将核查材料发送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
  
  公安部自收到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确认通知后3日内书面通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公安部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出口经营者在申领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时,应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交流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制度。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或者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件以及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件的,依照《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易制毒化学品实施出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由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适用本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由境内运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无须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十六条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本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原外经贸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1999年第4号令)、原外经贸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外经贸贸发[2002]14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
  │序号│商品名称│商品编码│
  
  ├───┼─────────────────────────────┼───────┤
  
  │1 │麻黄碱(麻黄素,盐酸麻黄碱)│2939410010│
  
  ├───┼─────────────────────────────┼───────┤
  
  │2 │硫酸麻黄碱│2939410020│
  
  ├───┼─────────────────────────────┼───────┤
  
  │3 │消旋盐酸麻黄碱│2939410030│
  
  ├───┼─────────────────────────────┼───────┤
  
  │4 │草酸麻黄碱│2939410040│
  
  ├───┼─────────────────────────────┼───────┤
  
  │5 │伪麻黄碱(伪麻黄素,盐酸伪麻黄碱)│2939420010│
  
  ├───┼─────────────────────────────┼───────┤
  
  │6 │硫酸伪麻黄碱│2939420020│
  
  ├───┼─────────────────────────────┼───────┤
  
  │7 │盐酸甲基麻黄碱│2939490010│
  
  ├───┼─────────────────────────────┼───────┤
  
  │8 │消旋盐酸甲基麻黄碱│2939490020│
  
  ├───┼─────────────────────────────┼───────┤
  
  │9 │去甲麻黄碱及其盐│2939490030│
  
  ├───┼─────────────────────────────┼───────┤
  
  │10│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粉│1302199011│
  
  ├───┼─────────────────────────────┼───────┤
  
  │11│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1302199012│
  
  ├───┼─────────────────────────────┼───────┤
  
  │12│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1302199091│
  
  ├───┼─────────────────────────────┼───────┤
  
  │13│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1302199092│
  
  ├───┼─────────────────────────────┼───────┤
  
  │14│其他麻黄浸膏粉│1302199093│
  
  ├───┼─────────────────────────────┼───────┤
  
  │15│其他麻黄浸膏│1302199094│
  
  ├───┼─────────────────────────────┼───────┤
  
  │16│药料用麻黄草粉│1211903910│
  
  ├───┼─────────────────────────────┼───────┤
  
  │17│香料用麻黄草粉│1211905010│
  
  ├───┼─────────────────────────────┼───────┤
  
  │18│其他用麻黄草粉│1211909910│
  
  ├───┼─────────────────────────────┼───────┤
  
  ││麻黄碱盐类单方制剂[指盐酸(伪)麻黄碱片,盐酸麻黄碱注射剂, │3004409010│
  
  │19│││
  
  ││硫酸麻黄碱片] ││
  
  ├───┼─────────────────────────────┼───────┤
  
  │20│胡椒醛(洋茉莉醛、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天芥菜精)│2932930000│
  
  ├───┼─────────────────────────────┼───────┤
  
  │21│黄樟脑(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 │2932940000│
  
  ├───┼─────────────────────────────┼───────┤
  
  │22│异黄樟脑(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 │2932910000│
  
  ├───┼─────────────────────────────┼───────┤
  
  │23│麦角新碱│2939610010│
  
  ├───┼─────────────────────────────┼───────┤
  
  │24│麦角胺│2939620010│
  
  ├───┼─────────────────────────────┼───────┤
  
  │25│麦角酸│2939630010│
  
  ├───┼─────────────────────────────┼───────┤
  
  │26│苯丙酮(1-苯基-2-丙酮)│2914310000│
  
  ├───┼─────────────────────────────┼───────┤
  │27│N-乙酰邻氨基苯酸 │2924299020│
  
  ├───┼─────────────────────────────┼───────┤
  
  │28│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2932920000│
  
  ├───┼─────────────────────────────┼───────┤
  
  │29│高锰酸钾│2841610000│
  
  ├───┼─────────────────────────────┼───────┤
  
  │30│乙酸酐(醋酸酐)│2915240000│
  
  ├───┼─────────────────────────────┼───────┤
  
  │31│黄樟油│3301299010│
  
  ├───┼─────────────────────────────┼───────┤
  
  │32│苯乙酸│2916340010│
  
  ├───┼─────────────────────────────┼───────┤
  
  │33│氯化氢(盐酸)│2806100000│
  
  ├───┼─────────────────────────────┼───────┤
  
  │34│硫酸│2807000010│
  
  ├───┼─────────────────────────────┼───────┤
  
  │35│甲苯│2902300000│
  
  ├───┼─────────────────────────────┼───────┤
  
  │36│乙醚│2909110000│
  
  ├───┼─────────────────────────────┼───────┤
  
  │37│丙酮│2914110000│
  
  ├───┼─────────────────────────────┼───────┤
  
  │38│丁酮[甲基乙基(甲)酮]│2914120000│
  
  ├───┼─────────────────────────────┼───────┤
  
  │39│邻氨基苯甲酸(氨茴酸)│2922431000│
  
  ├───┼─────────────────────────────┼───────┤
  
  │40│哌啶(六氢吡啶)│2933321000│
  
  ├───┼─────────────────────────────┼───────┤
  
  │41│氯仿(三氯甲烷)│2903130000│
  
  ├───┼─────────────────────────────┼───────┤
  
  │42│二氢黄樟素│2932999050│
  
  ├───┼─────────────────────────────┼───────┤
  
  │││2827101000│
  
  │43│氯化铵││
  
  │││2827109000│
  
  ├───┼─────────────────────────────┼───────┤
  
  │44│硫酸钡│2833270000│
  
  ├───┼─────────────────────────────┼───────┤
  
  │45│氯化钯│2843900010│
  
  ├───┼─────────────────────────────┼───────┤
  
  │46│醋酸钠│ 2915220000 │
  
  ├───┼─────────────────────────────┼───────┤
  
  │││2207100000│
  
  │47│乙醇│2207200010│
  
  │││2207200090│
  
  ├───┼─────────────────────────────┼───────┤
  
  │││2815110000│
  
  │48│氢氧化钠│2815120000│
  
  ├───┼─────────────────────────────┼───────┤
  
  │49│碳酸钠(纯碱)│2836200000│
  
  ├───┼─────────────────────────────┼───────┤
  
  │50│碳酸氢钠(小苏打)│2836300000│
  
  ├───┼─────────────────────────────┼───────┤
  
  │51│活性炭│3802100000│
  
  ├───┼─────────────────────────────┼───────┤
  
  │││2915211000│
  
  │52│乙酸│2915219000│
  
  ├───┼─────────────────────────────┼───────┤
  
  │53│乙酸乙酯│2915310000│
  
  ├───┼─────────────────────────────┼───────┤
  
  │54│异丙醇│2905122000│
  
  ├───┼─────────────────────────────┼───────┤
  
  │55│碘│2801200000│
  
  ├───┼─────────────────────────────┼───────┤
  
  │56│氢碘酸│2811199010│
  
  ├───┼─────────────────────────────┼───────┤
  
  │57│红磷│2804709010│
  
  ├───┼─────────────────────────────┼───────┤
  
  │58│三氯乙醛│2913000010│
  
  └───┴─────────────────────────────┴───────┘
  
  附件2:
  
  
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1、缅甸
  
  2、老挝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特定国家(地区)用于毒品制造,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本规定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所列化学品。商务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调整并公布《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国家(地区)是指本规定附件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所列国家(地区)。商务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调整并公布《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第四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向特定国家(地区)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未经许可,不得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海关交验有关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有关出口验放手续。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同一合同项下如需分批出口,出口经营者应在出口申请中提出,由商务部核准后,签发相应份数的出口许可证。同一申请最多分批不超过12次。
  
  第六条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国际核查制度。
  
  第七条 出口经营者拟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三)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四)出口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商务部审批。
  
  第九条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转公安部进行国际核查。
  
  第十条 公安部自收到商务部的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3日内将核查材料发送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
  
  公安部自收到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确认通知后3日内书面通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公安部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出口经营者在申领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时,应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交流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制度。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或者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件以及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件的,依照《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易制毒化学品实施出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由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适用本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由境内运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无须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十六条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本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原外经贸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1999年第4号令)、原外经贸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外经贸贸发[2002]14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公安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5年第12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下一条: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69.5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