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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精神,落实商务部与中国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商联')工作联系机制中的相关要求,推广普及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现代流通方式在商贸流通领域的应用,提高电子商务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水平,中商联曾以'中商会执鉴[2005]1号'印发了《商业电子商务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并开展了商业电子商务师资质认定试点工作,得到了各地区、各部门的欢迎和支持。 目前,中商联申报的商业电子商务师培训项目,经批准已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该工程已作为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列入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以及中共中央《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为进一步加快培养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健全和完善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的评价体系,中商联经研究决定,对原[2005]1号文进行修定,重新印发,原文件同时废止。今后,商业电子商务师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地 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4号楼417室(100801) 联系人:常筱萍 李?Z 姚歆 电 话:010-66094064 66094065(兼传真) 网 站:www.ccebs.com 或 www.cgcc.org.cn 邮 箱:ccebs2005@yahoo.com.cn 二00八年九月三日 商业电子商务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广普及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现代流通方式在商贸流通领域的应用,建立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的评价体系,规范开展商业电子商务师资质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在从事或准备从事电子商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资质认定依据《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商业行业特点,以培养电子商务应用型、管理型和战略型人才为主要目标。 第四条 本资质认定分助理商业电子商务师、商业电子商务师和高级商业电子商务师三个级别。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本资质认定工作归口中国商业联合会统一管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商业电子商务师资质认定的管理规定; (二)组织编写考试培训教材与教学文件; (三)组织专家对培训师资进行培训; (四)组织制定培训大纲、考试大纲并建立题库,组织统一评卷、论文答辩等相关考核工作; (五)组织实施商业电子商务师资质的评审认定工作; (六)组织实施商业电子商务师资质证书的管理、核发工作; (七)对培训机构及考试机构的设立进行资格审查; (八)对所备案登记的培训机构及所授权的考试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培训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自觉维护商业电子商务师资质认定的声誉,并接受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在核定的范围内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三)在招收学员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抢拉生源,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四)根据培训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对培训教师和学员的管理,建立完备的学员档案,同时做好培训教师的考核工作; (六)协助当地考试机构,做好学员考试报名工作; (七)协助当地考试机构做好学员证书发放工作。 第七条 考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考试机构在开展认定考试的过程中,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商业电子商务师资质认定的声誉,并接受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二)在核定的范围内,制定科学、规范的考试计划,做好各考区考试组织工作; (三)加强对考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 (四)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考试报名和考生资格审核工作; (五)配合鉴定中心做好证书发放工作。 第三章 资质等级与申报条件 第八条 助理商业电子商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九条 商业电子商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十条 高级商业电子商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具有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四章 资质认定 第十一条 本资质认定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认定制度。 第十二条 本资质采取登记管理方式,登记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本资质实行复审管理。登记有效期满时,由原发证机构根据商业电子商务师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活动情况重新评定,评定结果符合标准的为其办理续期登记。 第十四条 助理商业电子商务师资质认定采取闭卷考试和调研报告评审的方法。 第十五条 商业电子商务师和高级商业电子商务师资质认定均采取闭卷考试和商业计划书评审的方法。 第十六条 本资质认定统一考试每年两次,分别安排在五月和十一月。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第五章 证书颁发 第十七条 评审认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级别的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电子商务师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电子商务师资质证书》由鉴定中心配发至考试机构。考试机构应及时通知有关培训机构或学员本人领取。 第十九条 凡获得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电子商务师资质证书》的人员都将同时被列入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电子商务师人才库,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商业联合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商业联合会关于重新印发《商业电子商务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商业联合会 中商会技能鉴定中心[2008]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