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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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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4-15

执行日期:2003-4-15

生效日期:1900-1-1

  为方便企业,扩大粮食出口,现决定自即日起将小麦出口列入“非一批一证”管理商品目录。发证机构在签发小麦出口许可证时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字样。小麦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不得超过12次。当12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虽有余额,海关停止接受报关。

  实行小麦出口许可证“非一批一证”管理后,对分批出口的小麦,每批货物出口时,按其实际出口数量核扣出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出口时,其溢装数量应在该出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基础上按规定的运输溢装上限内计算。

  特此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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