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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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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商务部

文  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9号

发布日期:2003-11-10

执行日期:2003-11-10

生效日期:1900-1-1

  商务部于2003年 9月8日正式收到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内氯丁橡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述两家申请企业在2000、2001、2002年度和2003年1-6月,氯丁橡胶的产量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3年11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氯丁橡胶

  被调查产品名称:氯丁橡胶,又称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英文名称:CHLOROPRENE RUBBER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结构式:

  海关税则号: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3年进口税则号为: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物理及化学特征:氯丁橡胶是由2-氯-1,3-丁二烯经乳液聚合制成的均聚物。氯丁橡胶相对密度(d420)0.958, 熔点-130℃,沸点59.4℃,折射率(nD20)1.4583,蒸汽压(20.8℃)26.66kPa.溶于乙醇、乙酸、丙酮等多种有机溶剂,微溶于乙二醇、水。在光、热、电离辐射和催化剂存在下易聚合。其分子量一般为10~20万,相对密度1.15~1.25,玻璃化温度- 45℃,有极性,具有规整的分子排布和可逆的结晶性能。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氯丁橡胶外观呈乳白色至米黄色或浅棕色片状或块状物,不含滑石粉以外的机械杂物,无焦烧粒子。

  被调查产品主要用途:氯丁橡胶用途十分广泛,主要用做电线电缆护套、胶管、耐油橡胶制品、耐热传送带、印刷胶棍、胶皮水坝、建筑用密封条、公路填缝密封胶、桥梁支座、油田用电线防水帽、阻燃橡胶制品、各种密封圈垫以及化工设备防腐衬里和氯丁橡胶胶粘剂等。近年来氯丁橡胶在建筑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粘合剂、海洋开发、医疗卫生、能源开发及人民生活方面都被开发出新用途,扩大了应用领域。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提供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就产业损害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3年11月 10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4年11月 10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5年5月 9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98176、65198497、65198747

  传真:86-10-65198164、65198172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54、65198057、65198059

  传真:86-10-65198054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9号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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