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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79号--马口铁基板进口认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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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79号--马口铁基板进口认证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75号,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1月14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恢复征收反倾销税。鉴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4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72091800(注:海关2004年的进口税则号为72091810、72091890)项下用于马口铁生产的冷轧板卷(以下简称“马口铁基板”)不属于此次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案的产品范围,现将免于反倾销税的马口铁基板的进口认证办法及程序公告如下:
  
  一、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49号确定的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中国大陆企业进口马口铁基板的,应向商务部办理登记、合同备案等手续,取得进口认证文件,并在报关时向海关提供。海关凭商务部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认证文件,免于反倾销税予以放行。
  
  二、商务部指定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具体负责马口铁基板进口认证工作的执行。
  
  三、中国大陆马口铁生产企业及代理其进口的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可向许可证局申请办理进口认证文件。
  
  四、进口企业在申请办理进口认证文件前,应先向许可证局办理登记手续。进口企业应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外贸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企业钢材进口经营权批准证书、生产设备情况、年生产能力、生产规模、生产原料来源情况、预计年进口量、进口口岸及商务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获准登记的进口企业在申请办理进口认证文件时,应提供进口产品合同、进口产品名称、规格、用途、进口量、进口口岸、进口国别(或地区)及进口厂商等申请资料。其中,代理进口的企业申请办理进口认证文件时,除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代理进口委托协议等材料。
  
  六、许可证局负责审查进口企业的申请资料,经审查合格的,予以签发进口认证文件;审查不合格的,则不予签发。
  
  七、许可证局签发的进口认证文件当日历年度内有效。
  
  八、凭进口认证文件不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的马口铁基板应在进口认证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改变用途或转售的,应及时向商务部报告,并在改变用途或转售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补交相关税款。未按时报告的,商务部将取消其申办进口认证文件的资格,并通知海关追缴相关税款。
  
  九、商务部将定期对进口的马口铁基板的用途和流向进行检查,发现有擅自改变用途或转售的,通知海关追缴相关税款。有关企业应对检查予以配合,对不接受检查的,商务部将取消其申办进口认证文件的资格。
  
  十、进口认证文件不得买卖、转让、伪造和变造。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三年二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79号--马口铁基板进口认证办法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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