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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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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重点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使发证业务更加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商务部对原外经贸部《进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外经贸配发[1999]第75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七年九月七日
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对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进口许可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本规范所称发证机构是指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第二章 进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第四条   发证机构应按照授权范围受理经营者提交的进口许可证申请。

    第五条   经营者申请进口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签发的进口批准文件。
  三、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四、进口商与收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网上申请的,领取进口许可证时提交上述材料;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

    第六条   年度内初次申请进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
  二、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述材料如有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七条   经营者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有关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进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第八条   发证机构对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是否具有经营资格。
  二、经营者提交的进口批准文件是否完整、有效。
  三、申请表的相关内容与进口货物管理及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口批准文件以及进口合同的内容是否相符,备注栏中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发证机构对进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核程序是:
  一、网上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点击通过;不符合规定的,须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一次性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点击不予通过。经营者可在企业网上申领系统中获取未通过的原因。
  二、书面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的,须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经营者。
第四章 进口许可证的发放


    第十条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发证机构凭加盖经营者公章的申请表取证联和领证人员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发放进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   发证机构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证件费。
第五章 进口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三条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发证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第十四条   进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因故需要更改、延期时,发证机构应受理经营者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的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进口许可证更改、延期申请时,发证机构应要求经营者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见附件2)、进口许可证原件以及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并经审核程序换发新证。

    第十六条   对未使用的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更改、延期时,在进口许可证发证系统(以下简称发证系统)中删除原证,换发新证。

    第十七条   对已部分使用的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更改、延期时,应核对进口许可证第一联背面的海关验放签注栏中的验讫数据和海关反馈的清关数据,在发证系统中核销已使用数量,按所余数量换发新证。

    第十八条   经营者如遗失进口许可证,应立即书面报告原发证机构和许可证证面注明的报关口岸海关,并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经济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
经营者如需重新办理进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应予以受理,凭经营者的遗失报告、声明作废的报样等材料,与海关电子清关数据核实无误后,撤销或核销原证并换发新证。

    第十九条   发证机构在办理进口许可证更改、延期和遗失手续时,应根据情况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换证”、“延期换证”、“遗失换证”字样。

    第二十条   商务部对发证机构进行调整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受理该货物的进口许可证申请。调整前已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要办理更改、延期或遗失手续的,由调整后的发证机构受理。
第六章 发证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进口许可证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网上操作规程,使用本人的电子钥匙及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发证系统。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签证印章使用保管制度、空白证书保管及使用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进口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发证机构发放进口许可证后,应及时将本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领证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和“进口许可证留存联”(第四联)等材料装订存档,保证进口许可证档案的完整和准确,档案保存入柜、入库,并由专人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进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外经贸配发[1999]第759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
商配发[2007]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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