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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铜版纸的期中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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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73号关于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铜版纸的期中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8月6日发布2003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

2007年9月5日,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paperco.,ltd.)就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2007年11月5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复审调查范围是申请人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铜版纸。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

商务部对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paperco.,ltd.)在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0.4%。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11月5日起,将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铜版纸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10.4%。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8年11月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铜版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铜版纸的期中复审裁定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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