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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 号:内国税际函[2005]21号 发布日期:2005-5-23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内国税际函[2005]21号 |